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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通识教程中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为八章六十三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是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是消费者组织,第六章是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是法律责任,第八章是附则。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旧法相比,主要有七个方面的特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通识教程中的主要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为八章六十三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是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是消费者组织,第六章是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是法律责任,第八章是附则。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旧法相比,主要有七个方面的特点。

(一)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主要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有助于实践中的消费争议处理。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二)扩大三包规定适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这一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明确了七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在购物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www.xing528.com)

(五)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除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外,网络交易平台还负有其他应尽义务,如:保障网络服务安全、告知消费者风险防范、规范信用评估服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制定纠纷解决规则及协助解决争议、协助出证义务等,网络交易平台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六)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

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这一规定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二是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明确虚假荐言者的连带责任。

(七)加大消费欺诈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为配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该处罚办法共二十二条。其中明确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可受五十万元的处罚。该处罚办法内容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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