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价值和调整方法,贯穿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执行、解释和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精神。
(一)消费者权益国家特别保护原则
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但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及服务的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且属于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些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消费者的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需求差异,也必然要求国家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保护弱者的法律,站在消费者权益的立场上,既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对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消费争议的解决及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问题上,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消费者的程序和措施,对消费者权益给予了特别保护。
(二)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特别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本职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法律赋予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职责并表明了支持立场。
(三)消费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www.xing528.com)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消费交易是一种民事活动,也应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经营应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四)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的,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通过市场获得消费品和消费服务的消费者越来越多,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不合理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不仅可能影响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可能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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