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市场持续发展,消费者诉求结构也随着消费结构的变化进一步转型升级。为了评价一市、一县等某个具体区域的消费环境情况,推进消费环境建设,有些地方的消费维权工作者提出了“适宜消费”概念,并研究和制定了适宜消费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
适宜消费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城市基础、消费能力、消费环境、消费维权四个维度。目前,这套指标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很多地区提升城市经济社会综合实力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引。
1.城市基础。城市基础是适宜消费的基石,对适宜消费城市的构建起着重要的作用。在适宜消费评价中,城市基础一般用人口结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三项二级指标进一步评价。
2.消费能力。消费能力是适宜消费城市的具体表现之一,市民消费能力的高低对适宜消费城市的构建程度有直接的影响。该指标进一步分为地区市场规模、市民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三项二级指标。具体可以用城镇人均消费支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收入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人均社保支出(医疗保健)和最低工资进一步评价。
3.消费环境。消费环境是适宜消费城市的重要体现之一,良好的消费环境是适宜消费的必要条件。在一级指标消费环境下,分为商业环境吸引力和政府治理吸引力两项二级指标,具体衡量用经营者参与电商的比例、消费者对经营者商业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及投诉满意率、经营者商业服务质量、行政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和制假售假经营案件查处情况等指标。(www.xing528.com)
4.消费维权。消费维权是适宜消费的重要保障,是构建适宜消费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构建工作的核心环节。在一级指标消费维权下,分为机构建设、司法保障、社会监督和维权意识四项二级指标。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晓率、消费者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消费纠纷解决满意度、消费者维权渠道知晓率、发布消费警示次数、开展消费教育次数都是具体评价指标。
[引例2-4]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2013年度开始进行适宜消费城市满意度调查
阅读材料: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统领下,消费者组织等维权团体、经营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消费者组织除解决个体消费投诉外,开始把目光投向改善消费环境,看重与经营者代表的对话协商制度,更加关心法律层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以求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权益。如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2013年开始对下辖五区——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的城市消费适宜程度进行满意度调查,先后发布《2013年创建适宜消费城市调研报告》《2014年佛山市消费维权白皮书》《2015年适宜消费城市调研报告》《2016年佛山市适宜消费城市指标体系构建及年度调研总报告》《2017年佛山市消费环境评价报告》。结果表明,消费环境与消费行为发生率呈现正相关关系,即消费环境(包括城市基础、城市管理、维权效率)越好,消费行为越多,满意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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