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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的基础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通识教程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活动。消费是生产的最终目的。一个产品生产出来之后只有被人消费了,才能成为现实的产品;如果没有被消费,它就是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的服务。无偿性的生活消费服务是大量存在的,如亲友之间的互助互利,但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消费者接受的服务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色情服务属违法行为。

消费的基础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通识教程

消费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活动。

消费是生产的最终目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各个环节紧密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使社会再生产周而复始地不断持续运行。一个产品生产出来之后只有被人消费了,才能成为现实的产品;如果没有被消费,它就是废品。

消费是生产发展的动力。市场经济是需求导向型经济,这里的需求首先是消费需求。消费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还会使我们的经济状况受到损害,因为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才能产生消费。(www.xing528.com)

消费的对象是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在经济学上指的是用来交换、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法学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商品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经过流通的物品。商品的范围远远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围,只要是用于销售的,不论是否为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或者天然产品,也不论是否为动产或者不动产,更不论是否为成品、半成品或者原料,都是商品。

服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为消费者直接或凭借某种工具、设备、设施和媒体等所做的工作或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的服务。共有四层意思:一是与生活消费有关。作为生活消费的服务,其范围极为广泛,包括文化体育教育金融、旅游、快递、交通通信、娱乐等,外延还会随着社会进步进一步扩大。二是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接受的对象是所有有需求的消费者,任何一个消费者只要符合接受服务的条件并付出相应费用都可以获得这种服务,而不是只为特定消费者提供的特定服务。三是具有有偿性。消费者只有支付相应的费用才能接受服务。无偿性的生活消费服务是大量存在的,如亲友之间的互助互利,但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四是具有合法性。消费者接受的服务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色情服务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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