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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研究:推进党规国法协调一致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规国法的衔接与协调的理想状态绝非具体内容的简单重复,也不是“以规代法、以法代规”的替代混同,否则只能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因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约束领域与效力不同,二者相互配合、整体协同,保证党规国法内容不缺位、不重复、不替代、不冲突。通过制定执行、清理审批备案等制度协调各项党内法规的实体内容,全过程凸显党规国法衔接协调的重要性。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研究:推进党规国法协调一致

党规国法的衔接与协调的理想状态绝非具体内容的简单重复,也不是“以规代法、以法代规”的替代混同,否则只能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因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约束领域与效力不同,二者相互配合、整体协同,保证党规国法内容不缺位、不重复、不替代、不冲突。

1.加强党规法治化的自洽周延

(1)借鉴国家法律体系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更新党内立法观念,学习国法制定和执行的合法性标准,运用现代立法技术,在形式规范和实质规范上都要向国家法律靠拢,实现其内部的无矛盾性和统一化,形成和完善党规制度体系建设。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中国共产党具有全局观,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全党大局、规划长远。通过制定执行、清理审批备案等制度协调各项党内法规的实体内容,全过程凸显党规国法衔接协调的重要性。横向上以党章基本精神为统领,保证各条款的内容均衡,科学统一、效力等级关系明晰,保持法规稳定、完备管用;纵向上保证各层级党规与国法相对应。党章与宪法和谐共生是首要条件,搭建平台通过制度接口建设及具体机构的联动运作实施,实现党与人民的意志相统一;关于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与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对应,从立规、审查备案、定期清理等全过程入手使党规的结构体系更趋周延,避免党内法规泛化,提升党内立法的科学化水平。(2)党规国法同属“法”的范畴,应当符合社会主义良法的形式要求。党内法规在制定适用上以《立法法》作为统一的基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科学地划分党章、中央党内法规等效力等级,不同效力等级之间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重大原则,同一效力等级的党内法规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27]形成配套齐备、内部集成的党内法规体系。(www.xing528.com)

2.厘定党规国法的规范边界

厘清两者性质上的差异和效力边界上的不同,使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在行为规范上界限清晰、在适用上紧密衔接,能够有效地推进两者紧密地统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28](1)明晰调整范围和界限,明确规范对象。坚持以法治理念、思维与方法作为统领区分党规国法的适用领域和调整范围。[29]国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更加宽泛,党规调整规范党员和党组织的内部关系。很多党务政务具有交叉重叠的正常情况,通常情况下党规以调整党务为主,国法以调整国务为边界。精准把握属于党内法规调整领域里的事项,尤其是党规国法共同调整的事项适用于党政联合发文。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21年《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30]当出现需要法律调整的事项暂不具备制定法律的条件的情况时,可以就社会事务在党内形成理论政策并依靠政府推动其运行,形成党内法规后再在党内先试验,待时机成熟后制定法律使其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党的主张在内容适合转为国法时,要按主体适格、程序适规、法律程序适当转化为国家法律,实现和扩大党政共同立法。(2)明晰党规调整内容。通过规范性文件减缩规则解释和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渐次明晰党务和国务之间的区分度、颗粒度和透明度。党规不得直接设定改变公民的法定权利义务,只能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不得直接以党的文件形式出台专属国家事务的规范性文件。[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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