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有机融合是指二者在国家治理上各就其位,不缺位相互配合、不越位无缝对接。党规国法衔接上的不畅通主要体现在规范制定和规范实施阶段。
首先,备案审查联动不顺畅。为了推进规则体系的统一协调,不论党规还是国法的备案审查工作都受到了高度重视。当然,国法和党规在备案审查模式上存在不同,国法审查的启动不仅包括主动模式,还包括被动模式,而党规审查的启动为主动模式。在主动模式下,党组、党组织或者其他权利人未被赋予启动审查程序的权力,备案审查难以与党内程序对接。[16]这种模式不仅带来备案审查供给不足的问题,而且也严重影响着党规备案审查机构的备案审查质量。由于审查机制的不完善,同时囿于党规和国法备案审查部门的审查能力和审查力量之不足,二者之间的联动常浮于表面。从联动机制看:单向性沟通多,互动性沟通少;临时性沟通多,例行性会议少;随意性沟通多,制度化互动少。[17]
其次,执法执纪的贯通性不够顺畅。执法、司法是国家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方式,执纪是党内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方式。执法和执纪是两种不同的规则运行方式,二者的有效贯通关系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然而,从有效联动、有机融合的视角来看,执纪和执法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二者的有机贯通还有待进一步推进。在数字赋能法治现代化时代,执法机构与执纪机关之间还存在“数据孤岛”现象,数据共享依然存在一些障碍,相关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时发现一些此前被归入刑事司法领域的案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被代之以党纪处分,出现违纪查处对违法处罚的替代现象。[18]
【注释】
[1]秦前红、苏绍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基准与路径——兼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第21—30页。
[2]张书林:《中国共产党党内治理的动因、困境与方略》,《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第64—71页。
[3]王若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17—28页。
[4]王耀海:《党内法规的制度定位——马克思主义法学探索之四》,《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第121—129页。
[5]曾钰诚:《论党规与国法衔接协调:法理逻辑、目标与价值》,《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6期,第89—96页。
[6]刘长秋等:《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研究》,《南海法学》2017年第6期,第18—28页。
[7]陈咏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求索》2019年第1期,第142—150页。
[8]王耀海:《党内法规的制度定位——马克思主义法学探索之四》,《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第121—129页。(www.xing528.com)
[9]徐汉明:《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提高党执政法治化水平(之二)》,《法制日报》2015年5月20日,第12版。
[10]莫纪宏:《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重在实效》,《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第113—121页。
[11]姚尚贤:《比较视域下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化进路》,《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第197—204页。
[12]宋才发:《国家治理进程中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7—14页。
[13]谭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类型研究——基于部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分析》,《江汉学术》2019年第2期,第52—57页。
[14]党规的制定依据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国法的制定依据为《立法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5]晋国群:《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多维逻辑探析》,《佳木斯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第53—56页。
[16]张洪松:《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93—101页。
[17]秦前红、苏绍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基准与路径——兼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第28页。
[18]张洪松:《从侦查到监察:职务犯罪查办机制40年》,《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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