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是法律的内在机理、法所体现出来的核心价值和一般规律,是法的属性和本质所在。法理的根本要义和内核是“良法善治”[19],立良法达善治,良法应该是“神形兼备”的法,即规则逻辑的一致与完整是法的外在之“形”,正当性和合理性才是法的内在价值之“神”。法治中国实践中良法善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基础,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了“良法善治”的法律内核。
第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优化与完善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立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就着手建立了一套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其后经历了多次扩充与优化调整逐步趋于完善。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立。党内法规制度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所构建的,虽然也经过了多次优化,但是,无论是在内容上抑或是在法理逻辑上均存在不足,略显稚嫩,各党规之交叉重叠常常存在,在党的十八大以前,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我党才逐步迈开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步伐。
因此,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加强党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从而镜鉴国家法律体系在建立健全过程中所形成的有益经验来促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www.xing528.com)
第二,针对党规国法在实践中的冲突矛盾、边界模糊等情况,增强党规的实效性与可操作性。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的衔接性与统一性,可以减少和有效解决两者在规范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冲突现象、界定不明确的问题等,为党内法规制度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促进两者的有机统一,可以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对依法执政的理解和认知,防止以规代法、以党代政等倾向的出现,促进党内治理逐步走向现代化法治道路,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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