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早在1991年就已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经过十年的酝酿,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终于于2001年3月28日由国务院第36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目前我国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一部重要法规。虽然它是一部行政法规,但经过试行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后,将之上升为法律的形式是必然的趋势。我国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尊重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又便于与国际法律接轨,而且这部条例既保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权益,又考虑到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使技术进步不再受到人为的限制。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概念
布图设计专有权就是布图设计的创作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布图设计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指国家依据有关集成电路的法律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手续和条件的布图设计,授予其创作人或其他人在一定期间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权利。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要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要素包括三个,即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即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能够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布图设计创作者或合作创作者;
主持创作布图设计的法人或组织;
经约定可以享有权利的委托人;
以上主体的权利继受人。
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我国的法律可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他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的国际条约的,也可依我国法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②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这一规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已是该条约的正式签字国。
我国法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具体来说,一项布图设计要取得专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实质要件,申请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有原创性。具有原创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该布图设计必须是创作人自己智力劳动的成果,而非简单复制他人的布图设计。二是指该布图设计应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即它在创作完成时不能是当时集成电路产业中常用的、显而易见的或为人所熟知的。形式要件,即取得保护的布图设计在形式上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以登记作为布图设计取得权利保护的形式要件,并已规定了一套类似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的布图设计权登记制度。
③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即指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权能。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能主要包括:
复制权,即权利人有权通过光学的、电子学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来复制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www.xing528.com)
商业利用权,即布图设计权人享有的将受保护布图设计以及含有该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此种集成电路的产品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与程序
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完成后,并不能当然取得专有权,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从目前各国保护集成电路的法律规定来看,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三种:
(1)登记制
多数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的国家,采取了登记制。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取得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和公告、对驳回申请的复查、登记的撤销这几个阶段。其中审查制度可分为形式审查制度和实质审查制度。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的是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没有明确其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但做一般理解,应只是形式审查。
(2)有限的使用取得与登记制相结合的方式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应通过登记取得,但对未登记的布图设计,在其首次商业利用后的一段时间内,给予法律保护,超出该期间仍不进行登记的,法律不再给予保护。荷兰、美国等国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3)自动取得制
目前,世界上只有英国、瑞典等少数国家采取此种立法模式。这种制度虽然能对布图设计的开发人提供及时的法律保护,但在发生纠纷时举证相当麻烦,这是大多数国家不采用该立法模式的原因。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1)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同著作权、专利权的保护一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期限,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为10年。从有关世界组织的立法例来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规定保护期至少为8年,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期限为10年。对于尚未登记的布图设计,美国法规定,其保护期为自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对于未进行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许多国家则规定,自布图设计固定或创造完成之日起15年内没有进行商业利用的,不再给予保护。
(2)布图设计侵权及其认定
所谓布图设计侵权,即指侵犯了布图设计权利人的权利,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它主要包括非法复制与非法进行商业利用两种。
(3)布图设计侵权的救济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是西方的古老法谚,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要求权利的设定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就布图设计侵权救济而言,包括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公力救济,二是自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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