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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方法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表现形式的无形性和构成内容的财权性与创造性,只能求助于无形财产权的法律模式来保护布图设计。②布图设计更新换代较快。这一要求导致大多数集成电路品种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方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模式选择:由于布图设计具有无形性的特征,所以无法纳入以有体物为客体的财权权利所保护的对象,如果通过保护布图设计的载体、含有集成电路的物品以及集成电路产品等途径,达到保护布图设计的目的,其意义有限。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表现形式的无形性和构成内容的财权性与创造性,只能求助于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法律模式来保护布图设计。但是,无论是利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还是利用专利法保护模式,抑或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均无法达到有效保护布图设计的目的。

●1.著作权法保护模式

我们知道,布图设计要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前提是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尽管各国的立法文本对作品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一般将独特性与可复制性作为判断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两项条件。通过前面关于布图设计基本特性的分析可知,布图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创造性)和可复制性,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特征相近。但是除此之外,布图设计还有自己如下的个性特征:

①布图设计表现形式的有限性。这种表现形式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布图设计图形的形状及其大小受到集成电路功能参数要求的限制;二是布图设计受到生产工艺水平的限制;三是布图设计还受到一些物理定律以及材料类别及其特性等多种因素的限制。

②布图设计更新换代较快。

③布图设计受保护的前提是必须登记或经过一定时期的商业利用。

●2.专利权法保护模式(www.xing528.com)

集成电路产品自身的特点,使其绝大多数难以满足专利制度所提出的要求。集成电路产品对于实用性和新颖性要求都不会有太大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创造性。依照专利法的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产品必须在技术上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一要求导致大多数集成电路品种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具体原因有:

①集成电路的制造者和使用者,在通常情况下最为关心的是集成电路的集成度或者集成规模的大小。

②在集成电路设计中,尤其是设计一些规模较大的电路时,设计人常常采用一些现成的单元电路进行组合。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一般认为,“秘密性”是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品最显著的区别,维持技术秘密价值的方式主要是保持秘密状态。然而,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虽然是一种科技产品,有一定的布图设计技术因素,但该产品一旦投入流通领域用于销售,其布图设计就会为公众所知,为相关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了解,无法再作为技术秘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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