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员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罚款1万~20万元),并可对侵权物品做出处理。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一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获赔45万元。2015年2月,刘某被聘为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高管,掌握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该公司遂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刘某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的两年内,违约金为刘某任职期间最高年度收入的50倍。2017年4月,刘某提出离职。同年5月,沈阳某化工厂注册成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某的妻子,刘某则是公司的股东,任监事一职。沈阳某化工厂成立后,刘某利用在原企业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大量核心信息,从事着与原企业经营活动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业务,获取了较高利润。原企业遂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将刘某夫妇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沈阳某化工厂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刘某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原告的商业秘密,赔礼道歉,以及判令刘某夫妇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对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刘某同意停止侵权,并向原企业书面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45万元。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的保密措施非常重要。应建立健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组织、制度以及措施,要同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如:要求员工不能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的企业,不能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等,而且保密协议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这样,万一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就有据可依了。(www.xing528.com)
某企业在生产中有一些独门绝技,还有一些新技术,选择什么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呢?这还真费了不少心思,下面是他们对技术秘密和申请专利的比较,请大家结合前面的学习内容进行思考和讨论,看看还有没有要补充的建议。
续表
2.什么是商业秘密?有何特点?
3.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