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品种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新品种繁殖资料,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首例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取得胜诉
2010年3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辽宁首例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以张某的胜诉告终。张某所经营的大连某植物新品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大连市经济开发区。基于多年对林业的热爱和对新品种开发的探索,张某及该公司通过初选与集中栽培、埋条繁育子代、人工嫁接选择、扦插扩繁等方式,用了十年的时间,终于成功选育出叶缘金黄色彩叶植物新品种——金连翘和金缘连翘。该项成果在2001年12月获得大连市政府的表彰,并于2004年7月获得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2009年5月的一天,当地街道办事处在动迁尚未达成协议、未经评估的情况下,对该公司进行了强行拆迁。这导致公司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5800余株金连翘目树全部损毁,造成该授权品种母本种源丧失,直接经济损失800多万元。张某依法提起诉讼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这一特殊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法庭经过调查取证,采信专家意见,充分论证,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当地街道办事处赔偿公司法人和品种权人张某相关损失。(www.xing528.com)
1.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2.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与制度内容有哪些?
3.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限制、终止情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