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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知识产权读本:复制权是核心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无载体到无载体的口述复制是否构成复制,与其说是著作权法上的问题,不如说是宪法上的问题,著作权人对以他人的口述为载体的复制不能进行控制,无所谓能与不能,而需要对基本人权进行考量。但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录音录像则满足这四个特征。

青少年知识产权读本:复制权是核心

复制的第一个特征可以认为是形式再现,只有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作品才能获得固定性并直接或者借助机械装置被感知,使原作和复制件具有明显的对比关系。从无载体到无载体的口述复制是否构成复制,与其说是著作权法上的问题,不如说是宪法上的问题,著作权人对以他人的口述为载体的复制不能进行控制,无所谓能与不能,而需要对基本人权进行考量。

复制的第二个特征可以认为是非独创性,即行为不产生新的作品,没有知识增量,而只是原作的简单重复。

复制的第三个特征可以认为是竞争性,由于复制再现了原作的表现形式,原作和复制件就会产生竞争关系,无论复制的质量如何,至少使用复制件可以实现原作的基本功能,至于是原作的全部功能还是部分功能无须关注。(www.xing528.com)

复制的第四个特征可以认为是受众与作品的非直接接触性,即复制强调的是原作与复制件所具有的沿袭传承关系,而不直接表现为作品的传播。显然,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具有功能替代性,建筑物不可能替代设计图的功能,但是从政策考量,任由复制会产生反激励效果,所以有些国家的立法认定根据设计图的施工属于复制,这可以认为是一种准复制行为。因为功能作品的价值就在于实用,实用的基本点与复制的基础性相互对应,而且立法的专门强调也似乎表明这种行为只能援用复制规制的特性。但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录音录像则满足这四个特征。1993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报告书》针对“机械复制权”作出如下定义:它是指文学戏剧,而最普遍是音乐作品的版权拥有人有权灌录或批准他人灌录其作品。这种权利包括授权进行任何形式的灌录活动,灌录媒体包括影碟(如激光碟)、录带(如卡式录音带、卡式录像带、影片原声带),也包括直接将电码输入可储存及可重新显现所录声音的电子线路(如手表、电子游戏机)。该定义紧密结合固定性特征和替代性,显然体现了对复制内涵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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