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常见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常见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很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发生。上面这8种行为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性质上类似,但侵权手段更为恶劣,侵权后果更为严重。同年12月,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琼瑶是《梅花烙》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判定被告于正侵权成立,要求其致歉,并与其他四方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元,同时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常见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很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发生。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11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②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③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⑤剽窃他人作品的;

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⑦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⑧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⑨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⑩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除了前面列举的11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外,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8种更加恶劣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③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www.xing528.com)

⑥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⑦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⑧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上面这8种行为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性质上类似,但侵权手段更为恶劣,侵权后果更为严重。当然,也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和惩罚。

无中生版权还是合法维权?

“视觉中国”,初听这四个字感觉极其“高大上”,将“视觉”与“中国”相结合,一听就是“专业”和“正规”的代名词,但不想这次,它却成了网上舆论旋涡的主角。

4月11日,有媒体报道称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终于在200多个国家的科学家的共同努力下拍到了!一时间朋友圈都被“黑洞甜甜圈”和感慨万千的文字刷屏了。然而,这张照片马上就被“视觉中国”定价5000元开始售卖了,“视觉中国”客服明确表示,我们有这张图片的版权。

在得到黑洞照片版权属于“视觉中国”的答复后,部分媒体专门跟进“黑洞照片版权事件”,“视觉中国”一看情况不妙,开始辩解称“视觉中国仅拥有编辑类使用版权,黑洞照片属于全人类”,回头火急火燎地发布了官方微博。

简单说,你只要注明图片来源:EHTCollaboration,便可自由使用,无关商业或非商业。热心网友还邮件询问欧洲南方天文台是否授权给“视觉中国”黑洞照片使用权,得到的答案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自称是视觉中国代表的人联系过我们。然而,考虑到ESO图片的版权条件,只要写明了来源,视觉中国就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图像。换言之,视觉中国根本就不需要提出授权的索求。”

这下好了,“视觉中国”原来玩了一手“信息不对称”啊,一张全人类都可以在标注来源后合理使用的“照片”在他们这里卖5000元一张?网友们对“视觉中国”的愤怒达到了顶峰。

原来“视觉中国”一直利用着这种“信息不对称”在进行所谓的“版权勒索”,视觉中国集团创立于2000年6月,其自成立以来所涉及围绕著作权等侵权诉讼案件达上千多起。

其中比较著名的有《今日头条》被苹果AppStore下架事件以及煎蛋网诉讼事件。未来法律的不少客户都遇到过此类视频、图片、字体侵权问题。简单地说,就是这些侵权案件的“涉案图片”确确实实均来自“视觉中国”的图片库中,“视觉中国”以此为由称拥有这些图片的版权从而进行侵权主张。

在过往的案件中,“视觉中国”往往胜诉,但这一次“视觉中国”却败诉了。

琼瑶诉《宫锁连城》侵权

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其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四方被告,共同摄制、播出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同时对她本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于正在内的五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同年12月,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琼瑶是《梅花烙》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判定被告于正侵权成立,要求其致歉,并与其他四方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元,同时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一审宣判后,于正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12月,琼瑶的代理律师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