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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读本:版权法律的诞生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印刷术的推动——中外版权法律的萌芽随着印刷术的普及,出版开始显现出巨大的市场价值。1556年,英国女王玛丽一世批准伦敦印刷商成立书商公司,对该公司成员出版的图书授予垄断权,同时规定,如未经注册即擅自印行,由王家法院惩处。为什么将其称为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版权法?

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读本:版权法律的诞生

人类自从有了对美的追求,创作的欲望,就产生了文学音乐戏剧舞蹈、绘画、雕塑等各种门类的艺术;对科学的追求需要人类记录下每一步探索所取得的成功与失败,一篇篇学术论文搭成了通往未来的阶梯。对这些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进行保护,既是在保护每一位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更是在保护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

“牛犊归母牛”原则

公元567年,爱尔兰僧侣圣·可伦巴到一个修道院访问。碰巧,这个修道院里的修道士们都很热爱文学,在专心祀奉上帝的同时,业余时间创作了大量诗歌。可伦巴在访问期间悄悄地抄录了一份修道士们创作的诗集。修道士们发现后,认为可伦巴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就擅自抄录的行为是不对的,他们要求可伦巴交还抄录的手稿。但是可伦巴认为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拒不交还手稿。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修道士们只好跑到国王那里去告状。

国王对这个官司很头疼,修道士们创作了那些诗歌,那肯定是他们智力劳动的成果,但可伦巴也的确是辛辛苦苦一笔一画地完成了诗集的抄录,也付出了劳动,到底谁有理呢?国王想到了这样一个原则:“牛犊归母牛”,母牛生下的小牛犊,应该归母牛,那么母牛归谁,小牛犊就要归谁。修道士们创作的诗歌,应该是归修道士们所有,可伦巴的抄录让修道士们的诗歌产生了“复制品”,就好比是母牛生下的小牛犊。国王最终判决,手稿应当归修道士们所有。这场官司,为从事创作的人确定了一个基本权利:“作者有权保护他们的手稿,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手稿。”

【启示】

可伦巴输了官司,国王下令“不经作者允许,不得抄录其作品的手稿”,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有了一定的控制权,但那个时候的欧洲国家普遍认为,手稿被合法购买后,花钱购买了手稿的人,就可以对手稿进行复制,而且不必再取得作者的同意。

印刷术尚未发明出来的年代里,作品的传播多数要靠人工抄录,作品传播受到很多限制,作品的创作很难带来直接的经济回报。因此,制定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并不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据考,在前版权时代,公元1世纪古罗马的著名讽刺诗人马歇尔曾谴责将他的诗句攫为己作的对手,唐代文学家柳宗元也在《辩文子》一文中对春秋战国时代在“百家争鸣”的文化氛围中出现的剽窃之风进行了深刻揭示。直到现在,剽窃仍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行为。

印刷术的推动——中外版权法律的萌芽(www.xing528.com)

随着印刷术的普及,出版开始显现出巨大的市场价值。在利益面前,出版业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最早的“盗版”者,他们盗用他人出版书籍时的制版,从事盗印活动,谋取暴利。深受“盗版”之害的,首当其冲是印刷商。因此,印刷商开始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中国,宋代的一些大作家和当时的印刷商开始一起向官府申请保护,并在书籍印刷时登载官府授权的声明,宣称自己受到保护。中国南宋绍熙年间(公元1190—1194年),四川眉州程舍人刻印了王称所著的《东都事略》,在目录页上印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声明,这与今天常见的“版权所有,不得翻录”的意思非常接近。在欧洲,书商乔万尼·达施皮拉于1469年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为期5年的图书印刷特权。1556年,英国女王玛丽一世批准伦敦印刷商成立书商公司,对该公司成员出版的图书授予垄断权,同时规定,如未经注册即擅自印行,由王家法院惩处。书商们通过向王室申请,获得某些书籍的印刷专有权。

这些由王室或官府出面授予印刷商对某些作品进行印刷的垄断权,是处于萌芽状态的最早的版权法律。

【启示】

虽然书籍的出版不再是可以任意为之的活动,但在这个阶段,世界各国仍然停留在对作品传播者和印刷商的保护上,而真正创作作品的作者却一直被忽视。直到17世纪末期,席卷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使得“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思想逐步传播开来,封建垄断制度开始动摇,作者的权利主体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1709年1月11日,英国下院提出了一项议案,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图书的印刷发行权授予作者或作品原稿的购买者,在这项提案的基础上,形成了《安妮女王法令》,于1710年4月10日生效。《安妮女王法令》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因为该法令第一次规定,只有“作者”才有权支配和处理自己的作品,它废除了王室给书商颁发印刷许可证的封建垄断制度,使版权不再是由王室赐予的特权,标志着现代版权概念的形成。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基础和核心。可以认为,迄今为止的著作权法仍是以复制权为中心构建起来的。现代著作权法的鼻祖《安妮女王法令》确立作者对作品的财产权的内容即保护作者独占一定期限的作品印制、翻印和出版之权,性质上属于印刷版权。

为什么说我国宋代保护印刷商、打击盗印活动的官府公文只是版权制度萌芽的体现?《安妮女王法令》与以往保护出版业发展的制度有何不同?为什么将其称为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版权法?可以参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的内容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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