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享有的诉权是由公司的诉权派生而来的,公司股东本没有直接起诉侵害公司合法权益之人的权利,其只是在公司因为某些原因怠于起诉时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股东胜诉后所获得的赔偿等均属于公司。但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但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通常要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在与股东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基于成本与收益的考量,诉讼费用的多寡以及诉讼后公司成本收益情况或许会为股东是否选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一些参考,影响其诉讼的积极性。
图19-9 原告所交诉讼费
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多寡很大原因在于原告提起诉讼的积极性,诉讼成本与收益也主要是原告股东需要考量的因素,故图19-9统计分析了经过所有诉讼程序后原告最终需要交纳的诉讼费。另外,因裁判文书中极少有关于律师费的相关信息,故这里讨论的诉讼费用是原告需要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翻译费等,而不包括原告为诉讼所需负担的律师费用,故原告实际上需要负担的费用多于图19-9所呈现。其中,案件受理费是原告需要交纳的主要的费用。依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在于案件的性质:若是财产案件则根据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或者价额,按照相应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若是非财产案件则依案件的不同性质按件收取,一般金额较小,通常不超过500元。[22]股东代表诉讼大多是财产性质的案件,采用前一种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图19-9所示,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的判例有157件,占判例总数的52%,其中包括原告完全胜诉以及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这两种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的情况,结合表19-2,原告因完全胜诉而免于交纳诉讼费用的判例有67件,部分胜诉的案件有34件,部分胜诉后原告仍要交纳部分诉讼费用;从图19-9中可以看出,原告交纳诉讼费用多集中在8万元以下,共有107件判例,占判例总数的35%;交纳8万元以上诉讼费用的判例也不在少数,共收集到判例39件,其中有23件判例中原告交纳的诉讼费用超过了16万元,这对于原告来说负担是较重的。再者,原告通常需要预交全部的案件受理费,在胜诉后才由法院部分或全部返还,或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故原告在诉讼之初承担的诉讼成本是极高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故为了使代表诉讼得到更好适用,是否需要对股东代表诉讼采取按件收费的策略需要我们深思熟虑。对于该问题将在后文进行探讨。
【注释】
[1]关于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数据,由西南政法大学2016级研究生罗小雪同学搜集整理而成,在此特致谢意。
[2]黄辉:《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及其在中国的运用》,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3]笔者经大致搜索发现,北大法宝数据库中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数量相对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更多,且二者大部分的案件是重复的,若要搜集全网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工作量太大,故经综合考量选择了北大法宝数据库中的案例作为分析的样本。笔者期待以后的学者们能搜集更为全面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数据样本。
[4]参见傅穹、曹理:《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滥用防止研究——兼评2005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2期。
[5]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统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民事案由下一审案例为4852057件,二审案例为739454件,再审案例为235444件,上诉率约为16.7%,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list/。
[6]二审撤回起诉的:(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948号。二审调解结案的:(2008)民二终字第123号、(2010)浙杭商终字第146号。
[7]朱慈蕴:《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研究——“紧急情况”之外是否存在可豁免情形》,载《政法学刊》2010年第3期。
[8]参见(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09号、(2015)通中商终字第00445号、(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732号。(www.xing528.com)
[9]参见(2015)滁民二终字第00471号。
[10]参见黄辉:《中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实证研究及完善建议》,载《人大法律评论》2014年卷第1期。
[11]参见杨路:《股东派生诉讼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
[12]参见甘培忠:《论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用》,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13]参见湖滨、曹顺名:《股东代表诉讼的合理性基础和制度设计》,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14]参见钱玉林:《论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法制史的观察与当代的实践》,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2期。
[15]第24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6]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149号判决书。
[17]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729号判决书。
[18]笔者此处分类时没有区分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因为笔者在统计中发现,大多数原告在起诉时其诉由是将忠实与勤勉义务合在一起,不会将其拆分开来,且甚少有勤勉义务,故此处将其作为一类案由处理。
[19]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也会存在滥用控制权的情况,但由于其身份特殊性,故笔者将董事、监事或高管滥用控制权的情形归入“忠实与勤勉义务”这一诉由中。
[20]因笔者统计时是按具体被告人数来确定,有的案件中被告不止1人,故旅途19-7总数为424人。
[21]参见刘凯湘:《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22]参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