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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详解与比较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股东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都应该履行前置程序,该程序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股东在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前,应向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起诉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在30日内未予答复时,股东才能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未经前置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除非原告主张实际存在“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详解与比较

原告股东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都应该履行前置程序,该程序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股东在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前,应向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起诉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在30日内未予答复时,股东才能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未经前置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除非原告主张实际存在“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

1.前置程序履行情况

表19-5 前置程序履行情况

据以上统计结果,有150个样本中的股东履行了前置程序,请求了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其中35件案例中的公司明确拒绝提起诉讼,而115件案例中的公司在30日内没有答复公司自己是否会提起诉讼。由此,绝大部分的公司会选择消极对待股东的请求。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这150件判例中,除了几起法院认为股东前置程序请求对象错误,驳回其起诉的以外,均认可股东已穷尽内部救济,认为原告适格,而没有释明公司拒绝请求的原因或者为什么对股东的请求不予回复,即法院只对股东的前置请求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当然,立法上也没有规定法院对前置程序的审查标准,那法院这种做法是否足够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呢?值得我们思考。

另外,有131例,接近总数一半的案例中股东没有经过前置程序就提起了诉讼,其中,约60个样本中法院豁免了原告的前置请求,71个样本中法院没有豁免,由此看出,法院豁免前置程序的情形不占少数,那司法实践中法院豁免前置请求的原因是什么呢?由下表进行统计分析。(www.xing528.com)

2.前置程序豁免原因

图19-8 前置程序豁免原因

如表19-3所呈现,笔者主要将前置程序豁免原因大致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是“紧急情况”,收集到12例样本,占豁免请求判例总数的20%,这也是我国目前《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豁免原因,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主要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对案涉公司利益受损情况的整体考量来判断;第二类是“原告兼具股东和监事双重身份”,收集到9例样本,占比为15%,这类豁免原因主要在于案涉公司没有设立监事会,只有原告一名监事,而原告以监事身份起诉存在困难或者法院直接认定监事股东自己请求自己提起诉讼没有必要,认可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第三类是“没有请求对象”,收集到13例样本,占比为22%,属于主要的豁免原因,涉及该类豁免原因的主要包括公司已注销、公司未设监事会或监事、原监事辞职未改选新监事、监事会无法正常运转、清算过程中还未组成清算组等情形,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大多在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以致出现问题时没有统一的救济程序;第四类是“请求机关由被告控制”,收集到10例样本,占比为17%,该类豁免原因主要体现于被告为清算组组长、被告实际掌控公司、公司只有两人而原告为执行董事被告为监事等情形下;第五类是“其他公司怠于起诉的情形”,收集到8例样本,占比为13%,该类情形主要包括公司曾经起诉被告后又撤诉、公司经营存在矛盾并无法形成有效董事会决议等。另外,还有8例样本,法官也豁免了股东前置请求,但裁判文书中未释明具体豁免原因及其正当性,故具体情况无从知悉。

我国现行法仅规定了“紧急情况”一种豁免情形,而从以上分析可知,除去“紧急情况”以及不清楚具体豁免原因的判例,涉及“其他豁免原因”的判例占豁免请求判例总数的比例高达67%。公司结构复杂多元,矛盾纠纷难以调和,法院确定认可这些豁免原因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均是实践中依案涉公司具体情况的大胆创新,有时也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我国属成文法国家,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可依,故急需对前置程序豁免原因进行细化规制。前置程序纷繁复杂,对于其中具体问题,本书将于下文进行初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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