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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股东代表诉讼的优点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定法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否能达到公司法改革委员会提出的现代化目标,使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更加便利?

马来西亚股东代表诉讼的优点

制定法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否能达到公司法改革委员会提出的现代化目标,使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更加便利?从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现行的代表诉讼制度相比以往有如下优点:

1.代表诉讼程序清晰

普通法下的股东代表诉讼,其规则模糊而过时。这些规则都只能在判例中寻找,而很多判例是多年之前判决形成的,有些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变化发展。此外,已判决的案例中还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后来者难以寻找准确依据。制定法使股东代表诉讼能够更加确定,特别是在诉讼程序方面,清楚而又符合逻辑。它也使得小股东起诉时有更强的预见性,能够对诉讼结果有一个更好的判断。因为新《公司法》清楚地规定法院在决定是否允许股东继续代表诉讼时考虑的因素,股东也可以据此判断诉讼继续进行或者胜诉的可能性,以此可以克服之前普通法下代表诉讼程序繁杂、标准不定和起诉困难的缺点。

2.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制定法股东代表诉讼的另一特点是法官被赋予极大自由裁量权。法官的地位不可小觑,基本掌控整个案件的进展节奏。法官在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许可或拒绝代表诉讼进行的决定。对于法院许可代表诉讼的条件,新《公司法》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而是列举出各种有关情形给法院作参考,同时法官应当根据个案分别作出判断,可以不受这些情形的限制。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本来就属于正常的商业判断,法官不愿意深入公司再作二次判断。但法官又不能视小股东受压迫而不顾,因此,由法官来掌控整个案件,虽然无奈,但也不失为一种公正之举。由法官来主宰代表诉讼案件,本质上是信任法官作为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第三人的裁判。如此一来,司法监督就成为维护公司高效自治和小股东保护之间平衡的主要路径。[25](www.xing528.com)

3.允许提起诉讼的股东范围广

就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而言,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取消或者减少对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取消或降低对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的要求,事实上是鼓励中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对股东代表诉讼充分发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双重功能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运用。

马来西亚对原告资格的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三类:公司股东、有权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的人和公司前股东(但诉讼必须与该股东退出公司的情形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原告资格并没有被股东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所限制,甚至提起诉讼时并非公司股东也仍有资格。对代表诉讼原告设置约束性规定主要出于防止滥诉的目的,但在股东代表诉讼数量本就相对稀少的现状下,在中小股东主动提起代表诉讼、约束治权扩张的动力严重不足的当下,马来西亚放宽原告资格更符合当初引入制定法下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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