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的承担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合理分配诉讼费用负担,不仅可以促使股东积极行使代表诉权,同时也能避免出现滥讼的危险。马来西亚《公司法》规定,如果允许申请人提起代表诉讼,法律则赋予法院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让法院作出它认为合适的命令,包括要求公司支付与诉讼相关的合理诉讼费用的命令。[21]众所周知,股东代表诉讼是为公司利益而非股东自身利益,股东不能通过代表诉讼获利,相反会有承担诉讼成本的风险。因此,潜在的巨额诉讼费势必犹如一座大山阻挡在股东面前。少数股东为维护公司权利而产生的巨大成本,可能是对代表诉讼最大的抑制因素,但马来西亚法律规定只有在法院许可程序通过时,才能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作出裁定。“有一种可能是,如申请不成功,申请人不仅要承担自己的费用,而且还要承担被告的费用。”[22]这就是Celcom案[23]中的申请人所面临的困境。
因此,明确规定法院向获得许可的申请人授予权利是可取的,但如果法院没有批准诉讼许可程序,则要由申请股东自己承担该项程序的费用。可见,马来西亚《公司法》是以代表诉讼许可程序是否得到法院批准,作为申请人和公司之间诉讼费用承担的划分界限。如果诉讼许可程序被法院驳回,则申请人要承担相关的费用,在法院对诉讼许可程序所作的驳回决定中就会包含这一费用承担的内容。
除诉讼费用之外,信息的获取也是代表诉讼的关键,因为只有掌握重要信息才能证明董事或大股东中饱私囊的行为,但对于中小股东而言,获取公司经营信息十分困难。故此,新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作出命令的自由裁量权,以便申请人获取有关诉讼的进一步资料或证据。马来西亚法律规定,法院可作出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人向申请人提供协助和信息的命令,包括允许查阅公司的账簿。法院有权中止诉讼程序,以便为诉讼的进行作出指示。[24](www.xing528.com)
本规定旨在协助未参与管理的股东克服获取必要信息的障碍。但是,马来西亚法院却很少使用这一权力。相反,在案件中,法院经常以证据不足或没有合理的理由采取行动而拒绝代表诉讼的提起。法院拥有的这项权力是法律为使申请人获取信息便利而赋予的。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法院并未合理利用这一法律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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