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脱离其他国家而独立生存。在不断变化的全球经济中,一方面,企业必须竞争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另一方面,许多投资者希望将资金投资给公司。事实上,在不断增长的全球经济中,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倾向于投资国际市场和新兴市场并正向新兴经济体投入大量资金。而印度无疑是全球资金的重要聚集地,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1.代表诉讼是私力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文已经论述到,当公司被董事或管理者控制时,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由于种种原因公司不会也不能向加害人起诉,此时便有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空间。作为私力救济的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公力救济所不具有的优势。[80]一般情况下,股东作为原告对于公司受损害的事实更加了解,获取信息和证据更加便捷且成本更低。另外,为了让不法行为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为了自身利益得以维护,原告股东对诉讼的推动往往更加积极主动,同时也更有利于股东权益的保护。
股东诉讼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在同为私力救济的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是直接受害人,其具有适格的原告地位。而代表诉讼中适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只是由于特殊的原因,为了正义才赋予股东原告资格。与直接诉讼不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最终的费用将由公司承担,这也是代表诉讼较直接诉讼的优势;加之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股东直接诉讼所不能逾越的主体资格问题,使股东权益保护更加全面。综上,较之公力救济和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有其存在的基础且不可替代。(www.xing528.com)
2.代表诉讼的功能性价值
股东代表诉讼作为少数股东对抗董事的有力武器,其价值不仅仅只是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那么简单,其功能性价值同样举足轻重。根据英国伦敦大学赖斯贝格教授的总结,代表诉讼有四个功能:赔偿、阻吓、补充和执行董事义务。[81]这些功能对于印度代表诉讼同样适用。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若能胜诉,不法行为人将对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将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赔偿功能,也是最直接的功能;当不法行为人受到法律制裁,承担责任后,必定会给该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董事及高管带来一定的威慑,这种震慑作用让董事及高管能够勤勉尽责,此为阻吓功能;公司董事、高管任职前需要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不可能完美无缺,当董事、高管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损害公司利益时,通过司法解决这一漏洞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填补空缺功能;而执行董事义务功能是学界最为传统的观点,由于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理应是公司,当公司不能起诉时,股东可代表公司起诉,而原本代表公司起诉的应当是公司的董事,此时股东代行了董事义务,即执行董事义务。[82]股东代表诉讼的以上功能性价值对于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十分重要,也是其存在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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