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时期,印度中央政府通过各种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公司治理,印度的经济发展模式接近于“政府计划经济”。政府通过1947年《资本问题控制法》(the Capital Issues Control Act)强制私营公司在获得政府许可后才能发行新股,同时股票价格也受政府控制。[7]政府通过1956年《证券合同监管法》(the Securities Contract Regulation Act)控制公司证券交易和股票上市条件,之后的法规甚至阻止印度私营企业合并或收购其他企业从而制止私营企业实现规模经济。[8]政府同时还通过195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赋予中央政府和司法系统权力以监管公司,[9]通过1985年《病态工业公司法》(Sick Industrial Companies Act)成立了一个国家机构以控制公司负资产净值。[10]
在此期间,印度缺乏强大而发达的股票市场,印度政府成为当时市场上最主要的资本提供者。三家发展金融机构及国有金融公司成为公司长期信贷的主要来源。通过这些贷款,上述机构和公司收购借款公司的大量股份,成为它们的大股东并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它们并未履行股东义务,也不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与此对比,公司的发起人在管理的企业中几乎没有自己的股份,所以发起人经常肆无忌惮地使公司资产流失,对于公司管理毫不上心。基于上述情形以及印度缓慢的破产程序和脆弱的债权人保护机制,除了蓝筹公司以外,银行经常拒绝放贷,而宁愿将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债券。由于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对公司治理不管不顾,董事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监管基本上无效,小股东经常遭受欺诈,[11]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状况堪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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