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印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前,有必要探寻印度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印度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境况密不可分。1600年12月31日,东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成立并从伊丽莎白女皇一世处获取皇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从而享有对印度贸易的合法垄断权。此后,印度逐渐沦为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对印度进行漫长的统治及法制灌输,虽然1947年印度独立,但这一影响仍在延续。印度独立后,受社会主义思潮的冲击,公司治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1]社会主义计划者在改革印度法律时制定了一套核心政策:通过限制资本流出和限制进口来实现自给自足,将资本大规模转入国有大型公司,歧视大型私营企业,支持小型企业,并通过投资教育促进发展。[2]然而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政策使印度经济萎靡不振,年平均经济增长率仅为3%,[3]而在经济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一数据为6%。[4]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印度放开经济政策,并不断更新优化相应法律制度,良好的营商环境使印度的资本市场变为全球投资的主要目的地,2017年印度的GDP总量为2.597万亿美元,[5]一度超越法国,仅次于美国、中国、日本、德国与英国,位居世界第六,亚洲第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此前预测,印度将于2019年超越英国成为全球第五大经济体,届时印度的经济总量将超过3万亿美元。[6]印度的发展潜力巨大,有着世界前列的IT和软件服务业,高科技人才众多,高新技术产业也很发达,势必会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而随着近年来外来投资者不断在印度获得可观的收益,境外资金将进一步推动印度公司治理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投资者保护问题也不断被推上风口浪尖。面对此种国内外形势,印度公司法律如何应对?
独立前,印度的公司法主要源于1850年的《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该法与英国1844年《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相似。独立后,印度继续借鉴英国法律体系,虽制定了大量成文法规定,但很多法律依然摆脱不了承继英国法的影子。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印度的大量公司法判例仍然遵循英国公司法的典型案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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