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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普通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世界比较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2.普通法中股东代表诉讼的局限性南非普通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应用的一个困难之处与主要弊端在于诉讼成本问题。根据普通法,公司股东不得不自掏腰包以提起代表诉讼。因此,普通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规则的严格适用对少数股东来说极为苛刻和不公平。可能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普通法这一规则在南非无法得以发挥效用,而新的制度亟须建立,以保护众多小股东的权益。

南非普通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世界比较

1.南非股东代表诉讼雏形与福斯规则之相关性

南非股东代表诉讼的雏形萌发于南非普通法,作为福斯规则的例外,南非普通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允许股东可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a)行为是非法的;(b)行为违背了公司的意志;[1](c)尽管行为是通过一个特殊的决议有效实施(如简单多数的决议);(d)但控制公司的人承认此决定是对少数股东的欺骗。[2]

有些人鼓吹“对少数股东的欺诈”是唯一一个对福斯一案规则的正确例外。[3]一般而言,当一个不被允许的行为正在侵害公司,而公司却因为被违规者控制不能或不将采取行为,那么,股东代表诉讼就可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少数股东已经可以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也被视为一个特别的救济方法,因为它将属于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转移到第三方身上。与此同时,公司由于不能成为原告,而只能被迫成为名义上的被告。这就导致公司成为此次诉讼的参与者,从而法院的命令就可以对公司发生效力。[4]

2.普通法中股东代表诉讼的局限性(www.xing528.com)

南非普通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应用的一个困难之处与主要弊端在于诉讼成本问题。根据普通法,公司股东不得不自掏腰包以提起代表诉讼。一方面,如果股东在此次诉讼中取得胜利,那么通过诉讼获得的利益全部归公司所有而不是归那个主动支付此次诉讼所产生费用的股东;另一方面,如果诉讼失败,则由提起诉讼的股东承担此次诉讼的所有费用。[5]

另外,即使有少数股东使用该制度,获取信息的有限途径也成为股东努力保护自己权益的又一大阻碍。也因此,即使侵害公司权益行为表现得很明显,但少数股东由于获取信息的途径有限,也很难承担起相关证明责任。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控制公司的不法行为者也往往掌握着提起诉讼所必需的信息。[6]这就使得股东和董事合作利用所需信息变得不太可能。公司的董事可以凭借其在公司的地位,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增强自己的地位,从而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存在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即由于信息不对称,有效平衡股东权利与董事会掌管公司事务权力之间的通道被堵塞。总而言之,信息获取的难度直接加重了意欲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责任。

因此,普通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规则的严格适用对少数股东来说极为苛刻和不公平。反过来,对公司亦是如此。可能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普通法这一规则在南非无法得以发挥效用,而新的制度亟须建立,以保护众多小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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