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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评价:成文法与普通法对比分析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的评价需建立在与普通法股东代表诉讼的对比之上,虽然成文法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许多学者亦对普通法股东代表诉讼进行赤裸裸的强烈批判,但这并非是唯一的声音,特别是在澳大利亚,法官们虽依据普通法下的福斯规则进行裁判,但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却最大限度地减少福斯规则所引发的障碍,特别是在诉讼地位和程序性问题上,法官在适用福斯规则时,通常会搁置这些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的评价:成文法与普通法对比分析

对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的评价需建立在与普通法股东代表诉讼的对比之上,虽然成文法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许多学者亦对普通法股东代表诉讼进行赤裸裸的强烈批判,但这并非是唯一的声音,特别是在澳大利亚法官们虽依据普通法下的福斯规则进行裁判,但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却最大限度地减少福斯规则所引发的障碍,特别是在诉讼地位和程序性问题上,法官在适用福斯规则时,通常会搁置这些问题。[59]

譬如,在引入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之前,澳大利亚法院对于原告资格问题的处理方式较为宽松,这与英国所采取的限制性方式形成鲜明对比。此外,澳大利亚也对福斯规则中的正义利益例外作出了广泛解释,并扩大个人权利例外的范围。所以,福斯规则的限制性在澳大利亚并没有想象中那么严重。甚至,有学者指出,在公司法经济改革计划提出之前就已经有足够的救济措施,因为股东除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还可以申请法院对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发出禁令或寻求压迫救济。[60]因此,部分学者认为,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的产生几乎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因为这不过是以制定法的形式重新对普通法进行规定而已。[61]菲茨西蒙斯(Fitzsimons)认为,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未能在加拿大产生重大影响,澳大利亚也将与加拿大相似。[62]

克莱因(Clyne)则认为,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为少数派股东寻求救济设置了重大障碍,而并不是为其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救济。[63]普林斯(Prince)认为,澳大利亚引入的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比新西兰版更难用,因而从股东的角度而言,最终结果将比普通法股东代表诉讼更加糟糕。[64]与此相呼应的是,弗莱彻(Fletcher)也认为,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的产生削弱了少数派股东的法律地位,立法的发展对股东的影响甚为微弱。[65]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成文法化的股东代表诉讼带来积极的影响,认为这项立法改革是对普通法股东代表诉讼的巨大改进,且将扩大少数派股东可获得救济的范围。[66](www.xing528.com)

澳大利亚有学者对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进行实证研究和数据分析,以便得出更可靠的结论。其研究方法是,在使用若干数据库的情况下[67],找到根据第2F.1A部分判决的案例并进行分析,同时也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术语检索。该研究选取了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产生以来5年内所发生的案件,每个案例的研究过程围绕以下问题进行,即案件的发生时间、审理时间、原告身份、被告身份、指控内容和判决结果等。通过对以上问题及相关数据的研究,对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的实证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68]

在2000年3月至2005年8月,法院只作出了31项判决,这个数字不算多,但亦不算少,可谓是一个适当的数量。相比之下,1995至1999年(在引入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之前的5年)有30项判决参考了Foss v.Harbottle规则的例外情形。这表明,在审查类似的年份时,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的判决数量并不比被它取代的普通法股东代表诉讼多。虽然第2F.1A部分允许股东或高管(或前股东或高管)提起诉讼,但几乎所有的申请者都是股东。在31件案例中,有16件案例的被告是现任或前任董事,余下15例的被告是股东。87%案件的涉案公司为私人公司,32%的案件中的公司处于以某种形式的外部管理之下。就所提出的指控内容而言,最常见的是违反董事职责(52%的案件)。61%的案件中,法庭授予许可,77%的许可申请则涉及两天或更短的审判时长。在19例成功获得许可的案件中,有4例(21%)获得与许可申请有关的费用,另有11宗案件保留了或不讨论费用问题。在这19例案件中,法院都没有判决公司在实体诉讼中为申请人提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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