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除了纠正普通法股东代表诉讼中固有的缺陷外,成文法下股东代表诉讼还有如下几个重要目的。
1.管理责任
在现代公司管理体制下,股东面临着一个关键的问题,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可能导致董事为自己的利益而滥用公司资源[51],这种治理模式可能在董事违反职责的情况下对股东寻求救济提起诉讼造成重大障碍。如果说保持良好的公司治理对投资者的信心至关重要,那么就必须通过有效的途径来阻止管理上的不当行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其威慑作用来预防不法行为从而加强管理责任,即通过赋予股东和其他人权利,施加责任威胁,进而震慑或阻遏管理层潜在的不当行为。[52]
澳大利亚政府报告也表明,实现管理责任是股东代表诉讼的一个关键目标,成文法化的股东代表诉讼能够鼓励管理人员对股东更加负责[53],Stevens认为,人们希望获得一种更有效、更容易获取的武器来预防和惩罚管理层的不当行为,普通法股东代表诉讼便是在这样的呼声之下产生的。另外有学者也提到,当董事会不作为时,股东代表诉讼允许股东以特定形式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对不法者提起诉讼。[54]但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篡夺董事会的正常职权,而是在董事行为不当时提供补救措施。
2.公司获得赔偿(www.xing528.com)
有学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股东代表诉讼实现了何种目的?是阻止了管理层的渎职行为,抑或是提供了某种形式的赔偿?公司法经济改革计划建议书曾指出,股东代表诉讼并非旨在成为监管性措施,而是为了促使公司实现现有权利。[55]希南(Heenan)法官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补救措施,用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使所有现有股东或成员受益。[56]
笔者认为,比较恰当的观点是将上述观点进行融合,即通过实现公司权利的方式来达到威慑管理层正确履职的目的,通过股东诉讼来实现私人权利可能优于公权力执法。从这一层面而言,股东代表诉讼将服务于两个目的:一是它力图在一定程度上制止管理层对管理权、指导权的滥用;二是在董事会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它提供了一种途径,使公司能够获得损害赔偿或原本就属于公司的财产。
3.为内部纠纷提供法律救济
澳大利亚政府报告认为,保护公司董事和高管,使他们对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不受无理干预可谓毋庸置疑[57],法院往往也热衷于排除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无理干涉。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司法干预无可避免,譬如为公司管理人员无法解决的内部纠纷提供法律救济等。通过内部程序,公司可以作出与启动和继续法律程序有关的决定。而股东代表诉讼的设定目的在于,当那些通常有权作出决定的人不采取行动时,削弱因此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公司内部决策过程,以确保成员不会因其他股东和董事的自利行为而处于不利地位,并确保他们能够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麦克弗森法官认为,背后原因在于,有部分股东控制着公司的管理或具体事务,且拒绝让公司提起诉讼,因而在这些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可能不可调和的冲突。只有允许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才能解决这一冲突和矛盾,否则,大股东完全可以逍遥自在地以公司之名来阻塞少数派股东获得救济的路径。[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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