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普通法股东代表诉讼在为公司提供救济之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不仅政府报告呼吁对该领域进行改革,而且公司法和证券法审查委员会在其1990年的讨论文件中也说:“本报告的焦点是,福斯规则得到了普遍一致的评价,即因其具有局限性,所以当公司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起诉讼,或因客观原因未能对董事或高管提起诉讼时,现行法律并没有为此提供足够的救济手段。”[26]公司法和证券咨询委员会也认为,尽管福斯规则存在着例外情形,但该例外情况的范围过于狭窄并因此妨碍股东提起代表诉讼[27],故其一直主张对这一法律领域进行改革。在公司法经济改革计划提案当中存在着一个类似的声明,即现有法律对于股东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的限制及可能产生的潜在成本等程序问题导致股东无法启动诉讼程序,这是非常令人不满意的。该报告建议制定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成文法律,以克服普通法的不足。该报告称,想要提高股东通过代表诉讼程序保障合法权利的能力,最值得建议的一种举措就是实施股东代表诉讼的成文法化。[28]成文法化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将是比以前更为有效的实现权利的途径,且程序的进步将会使其比普通法更为实际可行。
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为了克服在普通法下股东所面临的追认、诉讼成本过高、限制性原告资格要求等问题,1999年公司法经济改革计划条例草案的解释性备忘录(以下简称解释性备忘录)指出,普通法股东代表诉讼所面临的主要困难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股东会可以对不当行为进行追认;二是股东无法获得公司的资金来资助诉讼的进行;三是在法院批准许可前,需要建立起严格的许可标准。在诸多案件中,法官也以类似的方法阐明了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原理,即立法目的是为了克服普通法股东代表诉讼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的困难,同时保持适当的制衡。但与此同时,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是在福斯规则例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旨在克服普通法股东代表诉讼所存在的问题,并增加股东可获得的有效救济。成文法股东代表诉讼并不是为了保护旧法,相反,它是一种旨在改进的改革措施,并不是为了给股东代表诉讼设置新的障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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