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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限制后期发展规划: 股东代表诉讼与中国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伍德报告直接导致一些专门限制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规则出现。此外,该规则主要目的是阻止在公司持有极少数股权的股东提起诉讼。[21]3.特别诉讼委员会的限制保证金条款在防止或减少滥诉现象方面的乏力促使美国法院进一步寻求抑制股东代表诉讼的新制度。

逐步限制后期发展规划: 股东代表诉讼与中国

1.“提起请求”程序的限制

19世纪70年代之前,美国公司法案件中援引福斯规则的情形几乎不存在。[11]尽管1855年Dodge v.Woolsey[12]一案法院已经提出原告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董事会提出请求[13],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要求已经初露端倪,但这一要求直到1970年Brewer v.Proprietors of Boston Theatre一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才首次明确指出,原告股东必须证明不能通过公司诉讼寻求救济才能提出股东代表诉讼[14],该案的判决奠定了美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石之一——“提起请求”原则。随后,1881年Hawes v.Oakland案[15]更是明确建立了美国个别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16]这些由美国法院确立和遵循的规则随后进一步在《衡平法规则》中得以明文呈现,即我们今天所看到的衡平规则94(Equity Rules 94)[17],“提起请求”原则的源起也被视为美国股东代表诉讼对英国1843年福斯规则的有限继受和发展。[18]

2.保证金条款的限制

发展至1940年左右,宽松的司法态度使得股东代表诉讼在美国出现了司法者所担忧的“滥诉”现象,甚至演变成个别小股东寻求救济的最主要方式。1940年,由纽约商会聘请的富兰克林·伍德(Franklin Wood)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第一次重大研究。伍德先生审查了1932年至1942年在纽约州和联邦法院提起的代表诉讼。在573起涉及上市公司的诉讼中,他发现只有46起诉讼实现了原告的追偿。同时他还发现,典型的和解案件涉及的和解金额不足原告指控损失的 3%。他由此得出结论“大多数股东代表诉讼是失败的或者毫无根据的”[19]。伍德报告直接导致一些专门限制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规则出现。1944年以后,许多州通过了保证金要求的法案,要求原告(或允许法院要求原告)向法院提交保证金,用以赔偿公司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这一要求成功地阻止了部分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此外,该规则主要目的是阻止在公司持有极少数股权的股东提起诉讼。因此,大多数州规定原告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持股超过5%可以豁免该保证金要求。

这些法规最初被视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丧钟”[20]。然而,正如美国学者所指出的,这些法规对股东代表诉讼“滥诉”现象的抑制作用并不大,原告股东们可以通过以联邦诉讼理由辩护或者获得司法豁免从而轻松规避这一规则。[21](www.xing528.com)

3.特别诉讼委员会的限制

保证金条款在防止或减少滥诉现象方面的乏力促使美国法院进一步寻求抑制股东代表诉讼的新制度。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将公司经营效率和中小股东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问题重新摆在美国司法者的面前[22],他们开始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者委员会控制股东代表诉讼。1976年,纽约地区法院首次在Gall v.Exxon Corp一案中采用了特别诉讼委员会制度[23],该制度随后在1981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Zapata Corp.v.Maldonado一案中再次被强调[24],并因此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各州法院被广泛采纳。根据该制度,公司有权任命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诉讼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诉讼的指控,并确定该诉讼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如果委员会认定该诉讼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它将建议法院终止或驳回该诉讼。[25]

尽管不同法院在对公司委员会终止诉讼或者驳回诉讼的请求是否拥有二次审查权的问题上态度不一,但这并不妨碍特别诉讼委员会这一程序规则在排除无价值股东代表诉讼上具有一定的实质作用。如果诉讼有可取之处,则可能导致公司获得经济补偿,委员会应希望案件继续进行,反之如果指控没有法律依据,则委员会应采取行动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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