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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理论意义与国际比较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这种优越感可能虚无缥缈,因为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和条件,需要存在明确的董事不法行为和满足法定的持股比例,因此也需要一定的社会成本。鉴于以上的事前监督和防御手段在韩国都存在诸多问题,韩国企业实质上缺乏强力有效的监督机制,此时,强调股东代表诉讼的独特作用对于韩国公司的良好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股东代表诉讼:理论意义与国际比较

为了避免董事等管理层的不当行为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利益,韩国商法大致规定了两种监督方式:一种是以聘请外部独立董事和内部审计师的方式进行的事前监督,通过事前监督和审计阻遏董事潜在的不当行为;另一种则是通过诉讼(包括代表诉讼)的方式进行事后救济,通过损害发生后对责任人的追究弥补损害。这种事前监督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做法事实上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有学者认为,事后监督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为事后的损害赔偿仅仅是财产的转移,而不会增加任何社会成本。但对于事前监督而言,则需付出高昂的成本,即使聘用的监督人员没有完全履行监督的责任,该笔费用也不得不付出,例如聘用外部董事的费用就很高昂,因为很难找到一个具备专业能力且能够付出足够时间的人。此外,信息披露的成本也比较高昂,需要花费相当多的人力和物力来维持此种信息公开。[18]而对于事后监督而言,诸如股东代表诉讼的事后监督机制,前期并不需要任何成本来维持,仅仅在发现董事管理不善或存在不法行为时才开始计算相应成本,只要管理人员没有不法行为,则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成本。然而这种优越感可能虚无缥缈,因为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和条件,需要存在明确的董事不法行为和满足法定的持股比例,因此也需要一定的社会成本。除此之外,股东还需要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即诉讼费用的支出。因此,事后监督仍然需要大量成本的支出,只有权衡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相对成本,并且在事前监督手段失灵时,提起诉讼的事后监督行为才有意义。韩国在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修改时,可以说是完备地引进了事前监督机制,典型如外部董事制度,然而,有学者认为,这种事前监督机制在实施中收效甚微。[19]

在韩国,外部董事制度是事前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其规定主要体现在《证券交易法》中,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外部董事。[20]但此项制度屡遭诟病,首先,外部董事的独立性存在问题。由于韩国企业存在股权结构单一的情况,很多大企业被相关利益家族团体控制,而外部董事仍由最高管理层任命,或者实际上是由应受监督的控股股东任命,因此很难实现对董事会的有效监督。此外,聘请外部董事所支出的高额薪酬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增加了公司的代理成本。其次,作为事前监督的另一种手段,大型上市公司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21]但有关其日常运营的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其运行也受到公司内部管理层的制约。在韩国,一些公司甚至学习了美国的交错董事制度企图以此防御敌意收购。然而,遗憾的是,韩国并没有完整学习这一制度的精髓。为了使交错董事有效,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撤换董事,因此,股东不得通过增加董事人数和填补空缺来充实董事会。[22]然而,《韩国商法》规定,如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且三分之一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就可以“无理由”罢免董事。公司章程如有其他规定,则视为无效。据此,获得超过三分之二代理权就已足够,在韩国企业被恶意收购的风险更大,因此以交错董事的形式进行防御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意义。(www.xing528.com)

鉴于以上的事前监督和防御手段在韩国都存在诸多问题,韩国企业实质上缺乏强力有效的监督机制,此时,强调股东代表诉讼的独特作用对于韩国公司的良好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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