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5]对于此项告知义务,韩国以法律明文的形式规定下来,并成为原告股东的一项法律义务。颇为遗憾的是,韩国对此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平衡股东诉权和董事合法权益以及公司自治方面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1.诉讼的参加和告知
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应立即将相应情况向公司汇报,公司在知悉后可以参加该诉讼。[15]对于此项告知义务,韩国以法律明文的形式规定下来,并成为原告股东的一项法律义务。但如果没有及时告知,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颇为遗憾的是,韩国对此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2.诉讼的担保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董事以及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法律规定在董事能够证明股东恶意提起代表诉讼时,可以向法院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一规定在平衡股东诉权和董事合法权益以及公司自治方面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3.诉讼的撤回、放弃与和解(www.xing528.com)
对于已经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未经法院许可,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和解。[16]因为代表诉讼的标的是公司利益,为了防止原告股东与被告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交易,韩国法律禁止股东随意处分诉讼标的乃出于对公司整体利益的考虑与维护。
4.再审
股东代表诉讼能够左右公司的利益,实践中经常出现原告股东与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了应对代表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的此种不当目的,法律赋予公司或者股东对此项代表诉讼的终审判决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以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损害。[17]考虑到法院判决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维护,对再审的提起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具体有三:第一,提起再审的前提是有一个已经终审的代表诉讼判决,其他判决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第二,必须能够证明原被告相互勾结,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之目的,单纯的一方行为不能成为提起再审的理由;第三,对于提起诉讼的主体,包括公司和任何股东,对于股东的资格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只要在提起再审时是公司股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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