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提出,即使基于“理性经济人”的理论无法解释大量产生的代表诉讼,也不意味着成本与收益在诉讼中所起作用的减弱或消亡,因为在诉讼进程中,律师的角色也极为重要,他们会为获取利益而极力推动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27]不可否认,律师在诉讼进程中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以此认定律师可推动代表诉讼则会产生逻辑与实践的困惑。
在逻辑上,日本与美国不一样,它并没有实施风险代理收费机制(contingency fee arrangement)。日本律师收费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预先缴纳、不得退回的预付费用(chakushukin)。二是根据诉讼结果而确定的胜诉费用(hoshukin)。[28]有鉴于此,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时,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他都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费用,否则诉讼无从提起。假如股东为“理性经济人”,他在面对胜诉率不到一成的情况下,断不会执意缴纳预付费用而提起代表诉讼。如股东提起诉讼之缘由非源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则律师也无推动作用,因为预付费用的收取决定了日本律师无法鼓励股东行使诉讼权利,进而无法推动代表诉讼的发展。与日本相反的是,美国律师之所以能提高广大股东行使代表诉讼的积极性,是因为风险代理收费这一机制使得股东在不用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就可雇用律师。即使败诉,股东也无须支付任何律师费用。但在日本,即便在某些案件中,一些律师降低预付费用,股东仍需支付30万日元到500万日元等数额不一的律师预付费用。[29]这种收费与律师协会制定的收费标准相比,已是大幅度降低,但对于少数股东而言,仍然不少。可见,从逻辑上而言,日本律师与美国律师不同,难以有效推动代表诉讼。(www.xing528.com)
即使日本律师与原告股东达成共识,借鉴美国风险代理收费机制,免除预先费用,而只在胜诉时抽取一定比例的律师费用,[30]也无法证明律师在代表诉讼中的推动作用,因为该理论假设的前提是律师从胜诉的案件中所获收入高于可能付出的成本,然而这种理论假设并不符合日本代表诉讼的现状。如同前面所述,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胜诉率只有10%左右,律师如采纳风险代理收费机制,以最终胜诉为条件而获取一定比例的酬金,则如此之低的胜诉率无疑会使风险代理收费机制遭到大多数律师的抵制。一名理性的律师,一名基于成本收益而考量是否接受代理案件的律师,不仅不会愿意代理代表诉讼,反而可能会抗拒或抵制这类案件,只有那些“无比绝望的”、“窝在壁橱大小的办公室”里的律师才会抱着一丝胜诉的希望接受代理代表诉讼。[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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