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公司的专业化管理不断提出新要求,公司不得不吸纳更多的管理人才以谋求更加有序的公司发展。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交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一般股东不得随意干预。长此以往,可能的结果是,股东对公司事务越来越陌生,甚至对公司内部信息一无所知,而公司管理层则手握公司一切事务信息或内部信息。在美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股东可以对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对象提起代表诉讼而不受其他诉前要求的限制。[40]但在法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股东必须提供董事等经营管理层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因此,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也成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国法中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即证明公司管理层存在经营错误(management mistake),这种举证责任对于法国公司股东来说显得过于严苛。首先,同美国规定不同,法国并未规定股东有权获取会计账簿或记录,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问也应遵守有关规制。[41]这一规制的初衷为严格遵循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但对于股东搜集证据、监督经营管理层来说却是一大阻碍。股东获取公司内部信息的渠道十分狭窄,甚至被阻断,这一现实困境很难满足股东证明“损害”的代表诉讼要求。其次,为弥补股东获取信息较难的现实缺陷,法国法另外规定,公司应当设置一名或者数名会计监察人进行监督,且股东有权聘请鉴定人对经营管理层的管理事务进行调查报告,以收集相关的证据。[42]然而,并非所有股东都可以提出鉴定人调查的请求,只有持股比例占5%以上的股东才可以启动鉴定人调查程序(expertise de gestion)。[43]这一比例限制同样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权利,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但对小股东而言,这又再次令其陷入求助无门的状态。较高的持股比例要求使鉴定人调查这一协助调取证据的救济措施成为空谈,股东作为公司“外部人”依旧处于信息闭塞的不利状态,也自然难以有效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