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股东代表诉讼到底会对公司治理以及社会进步有多大作用?这一点在德国理论界一直有争议。评论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要从其对公司以及对社会的作用来看:
从对公司的作用来看,有一部分人认为其对公司治理作用不大,[53]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新法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防止股东滥诉,但是由于降低了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门槛,诉讼许可程序不一定能够将一些干扰性诉讼排除掉。这种干扰性诉讼会浪费公司精力和时间,降低公司经营效率。进一步而言,股东代表诉讼门槛降低让董事名誉受损的风险也加大了,股东可以轻而易举“冲向法院”,董事被诉这一事实也会很快在社会散播,进而有损董事名誉,会降低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与好感度。但也有人觉得新法对于公司的治理改善还是有一定作用的,主要表现在:小股东提起诉讼的资本门槛降低了,诉讼费用的分担上新法也更偏向小股东的利益。从理论上来说,新法新引入的股东代表诉讼,充分借鉴了英美法系股东代表诉讼的优点,同时结合了最新的司法解释,这是德国法上的一次重大的改革。
德国股东代表诉讼对社会的进步作用总体而言有局限性。德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在2005年被引进之后在现实中被应用的案例还是很少的,这并不是说德国的公司治理已经十分完备,股东没有诉讼的理由,而是说明了股东代表诉讼有极大的局限性,导致在公司董事、监事以及管理层等侵害公司或者是小股东利益时,小股东并没有如法律期待的那样提起诉讼。学者Hilt甚至直接认为,未来德国不可能有大量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出现。[54]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小股东在自己利益受到侵害,考虑是否提起诉讼时,要考虑自己的诉讼成本与最终得到的诉讼利益之对等性。可是现行德国法并没有很好地满足小股东的这种诉求,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小股东的诉讼积极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德国《股份法》第148条第6款规定了小股东提起许可申请被驳回或者是在败诉情况下有承担诉讼费用的可能。第二,德国《股份法》第148条款第2项第3目规定的要求被诉人有“不诚实”以及“重大违反法律或章程行为”的门槛,然而这些措辞在法律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具体的定义,且在实践中难以判断,而其他一些对公司有损害的行为却没有被写入可提起诉讼的范围之内,这也是德国法律规定的漏洞之一。这些措施都让股东需要考虑自己的诉讼成果,如果不能保证自己胜诉的话,股东就不会轻易提起诉讼,即使是“职业诉讼股东”也是如此。[55]第三,德国《股份法》第148条第3款第2项规定了公司可以随时对股东已经提起的代表诉讼另行起诉并会导致原有代表诉讼被排除,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还会打击股东的诉讼积极性。(www.xing528.com)
总之,德国新法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改革效果仍然有待提升。新法中赋予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在诉讼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判断以及在是否允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上,代表诉讼中前置许可程序相当于是一个小型“审判程序”,它仍被牢牢掌握在法院手中。改革对公司治理以及对社会的作用大小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司法实践。在股东代表诉讼改革的同时,德国的传统公司治理机制也在改革,尤其是对于监事会的改革。比如德国公司治理准则提出了加强监事会职能的诸多方法,包括促进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合作、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等,这也就意味着传统的德国公司治理机制仍然会继续发挥重大作用,且还会盖过代表诉讼的作用。未来德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可能还会在维护公司效率与保护小股东利益之间追求一种更为完满的平衡。而我国也在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的同时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很显然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与德国相比不同之处有很多,也希望未来德国《股份法》会对我国的《公司法》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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