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德国公司治理方面,德国法更重视二元制公司制衡结构(cheek and balance),即强调董事会和监事会平行治理,由此导致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并不是很突出,这一治理结构也使得监事会对于董事会的监督力度不足,因为监事会往往会因为二者在工作中的亲密关系而不愿意对董事进行起诉,再加上以往德国法中对于法定强制起诉门槛设定太高,使得很多小股东因为股权分散而无法提起法定强制起诉,因而导致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情形有所增加,公司管理人员对此也无可奈何,最终结果就是法定强制起诉制度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还进一步导致了德国1999年股票市场动荡,种种因素综合之下,德国法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也不得不一步步改革。德国在2005年通过UMAG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也进一步表明德国公司法正在慢慢向英美法靠近,德国公司治理模式正在一步步重视股东权利,重视责任规则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UMAG中股东代表诉讼有了历史性改革。一方面,它在股东资格和股东诉讼费用承担上都规定较为宽松,使得诚信股东能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也可以进一步促使股东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它体现了该制度在各国的发展趋势;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新法又规定了严格的诉讼许可程序,通过诉讼许可程序来审查股东起诉理由以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同时引入了商业判断规则,以维护董事积极性,保证公司经营效率,体现了对董事利益和股东利益平衡。具体而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如下:(www.xing528.com)
第一,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诉讼许可制度,可以避免股东滥用诉权,同时节省了司法资源。第二,对于诉讼股东持股比例改革:股东只需要满足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一及以上,或者只需要满足持股数达10万欧元即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一选择性的条件要求让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更为宽松,一般而言,德国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只需要满足5万欧元即可,那么股东只需要百分之一的持股比例(500欧元),就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对于一些注册资本比较多的公司,股东持股达到10万欧元即可提起代表诉讼。第三,诉讼费用的承担,让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费用承担更为合理,进一步鼓励股东提起诉讼。第四,诉讼公告制度,可以监督股东代表诉讼程序,让其更为公开透明。第五,引入了商业判断规则,平衡董事和股东利益。第六,引入股东论坛制度,让股东之间联系更为紧密,亦激起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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