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新修《股份法》以后,无疑会加大小股东权利,同时也会对董事会权利进行一定限制,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会使董事们面临更多的责任风险。[44]为了在诉讼中为董事提供一种责任免除的可能性,也为了正确处理董事股东之间的矛盾,德国立法者引进了美国法上的商业裁判规则,[45]并将其在德国《股份法》中第 93 条第1款2项正式确立,且在ARAG/Garmenbeck一案的判决中也有所体现。[46]虽然这一规则并没有被应用到诉讼许可程序中,而是在代表诉讼程序开始阶段被应用,但是它还是作为一种弥补股东代表诉讼给董事带来风险的平衡机制发挥着它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体现德国商业判断规则的法条是修改后的德国《股份法》第93条第1款“如果董事在作出一项企业决定时理智地认为,其是基于合理信息为了公司利益行为的,则不存在义务违反(Pflichtverletzung)”。
从法条规定来看,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公司在做企业决定时,而不涉及法律方面的决定。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商业判断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评判:
1.企业决定
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基于对于未来不确定事务的预测,而无论其正确与否,也不论其与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相同。比如企业为了确定下个季度的销售总量而作出的销售方案,企业所购买的不动产设备等。
2.董事会在“行为”时要“相信”是为了公司利益
此处的“行为”含义比较宽泛,对于决策本身以及其执行都包含其中,而对于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则在所不论。在评判“相信”这一点时要从董事会主观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法院角度出发,它要求董事会在做决定时要“理智地相信(annehmen duerfen)”,而不能随意就做出决定。“为了公司利益”指的是为能让公司具有长期盈利能力以及竞争能力,以及有利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利益”指的是董事在行为决策时预期能够得到的利益,它包含了总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www.xing528.com)
3.董事会的决定做出要基于“合理信息”
董事会的决定多依靠经验或直觉等不确定不合理的信息,这就要求董事会决策必须要理性、客观。立法者既不想使董事丧失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勇气,同时也不想助长其鲁莽和轻率行为,而让投资者和劳动者为此 买单。[47]
4.行为不能受到利益冲突和他人的影响
虽然该条件并没有在法条中明确指出,但从法律规定来看,已经暗含了这一要求。董事作为公司雇佣的领导公司员工为公司盈利的决策者,必须处于中立地位,为公司利益而履行职责。公司以外其他任何利益都不得影响董事决策,这也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谨慎义务相辉映。
只有满足了以上四个条件,董事才得以适用商业裁判规则,用于免除自己的责任。而依据德国《股份法》第93条规定,在追究董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董事来承担自己没有违反注意义务的证明责任。故而,商业判断规则也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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