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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及优势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在引入股东代表诉讼以后,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有了一个新制度,这进一步鼓励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消除其在财物方面的后顾之忧。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用承担而言,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提起法定许可申请的诉讼费用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获胜的情形下,公司也非对其在诉讼中的一切费用都需要承担。

股东代表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及优势

德国在引入股东代表诉讼以后,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有了一个新制度,这进一步鼓励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消除其在财物方面的后顾之忧。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用承担而言,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提起法定许可申请的诉讼费用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按照德国《股份法》第 148 条第 6 款规定,当诉讼许可申请被驳回时,诉讼费用应当由股东自行承担;反之,诉讼费用则在最后的裁决中依具体情况而定,这也与我国一些学者所持的“公司受偿限额”标准殊途同归。[42]如果中途公司提起新诉讼或者继受诉讼,则公司需要对其起诉前或者是继受之前诉讼的诉讼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费用给予补偿;如果股东代表诉讼被驳回(无论是被全部驳回还是被部分驳回),则公司在给予许可申请股东费用补偿时就需要满足一个条件——股东在许可程序陈述中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作出虚假陈述从而获得诉讼许可。显然,股东与公司的诉讼费用分担的一个重要区分点在于,诉讼许可申请是否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诉讼许可不为法院所允许,则需要由申请股东承担相应的申请费用。法律如此规定也是为了防止股东滥诉,为了防止少数股东将诉讼许可程序作为测试股东代表诉讼是否成功的排练场,进而随意进行许可申请,浪费司法资源。但是该情形有一个例外规定,德国《股份法》第 148 条第 6 款第 2 项中规定:当诉讼许可申请基于《股份法》第 148 条第 1 款第 2 项第 4 目规定的几种请求,与公司利益严重冲突被驳回且公司在股东提起申请前应该指出有关原因却并没有指出,则该申请人不需要承担费用。

如果诉讼许可程序为法院所准许,则在许可程序中不存在费用承担问题,在诉讼中是否需要承担诉讼费用,需要区分情况。这里的情况区分首先表现为原被告方当事人的区分:如果中途由公司提起新诉讼或者是承继原先股东代表诉讼,则公司需要承担原申请股东的费用,对诉讼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费用给予补偿;如果股东作为原告方一直没有改变过,则要再行区分代表诉讼胜诉与否。如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为原告方胜诉,则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在原告方败诉时,原本,按照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第1款确立的关于费用承担责任分配基本规则,[43]需要由原告股东承担,但是由于股东代表诉讼自身性质,它的实体权利享有者仍然是公司,股东只是为了公司利益而进行起诉,故而公司需要在特有条件下对股东费用予以补偿。这一特有条件即是:股东在许可程序陈述中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获取诉讼许可。(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新法对于代表诉讼中股东诉讼费用有所革新,但对于股东诉讼费用补偿仍为有限补偿。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获胜的情形下,公司也非对其在诉讼中的一切费用都需要承担。而在德国《股份法》第 148 条第 6款第 6 项情形下则规定更为严苛,该条规定:在多个股东共同申请股东代表诉讼或者共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一般情况下,他们只能获得一个代理人的费用,除非为诉讼目的之进行而非多个代理人不可。立法者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股东为了诉讼获胜而花费额外费用,比如为了增大获胜几率而聘请多个律师。当然,该条规定自身也有不可忽视的优势:它可以防止公司承担过重的费用负担;也可以防止股东因为没有诉讼费用约束而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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