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移植并非简单的规范植入,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输出国与移植国两国之间社会、经济、文化和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39]不公平损害制度的移植则涉及法律环境与规范结构的影响。在英国的法律规制中,对少数股东保护的措施并不多,主要有股东个人诉权、基于公平合理请求解散公司、不公平损害救济以及代表诉讼。[40]数目不多的救济措施似乎与英美法系国家发达的法律体系格格不入,因为作为英美法发源地的英国,其对股东权益理应提供一系列措施悉心呵护,以促进资本市场的资本发展,然而在股东权益法律规制方面,只有区区几种措施,就为股东提供了充分而有力的保护。这种少而精的规制体系,其实并不神秘,原因在于不公平损害制度在整个股东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如同上文所论述,不公平损害制度适用非常广泛,只要股东利益受到不公平损害,就可向法院提起诉求。而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可颁发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法令,这意味着不公平损害救济措施的多样性。有鉴于此,不公平损害备受股东青睐,也处于英国少数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龙头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虽然股东备受压迫的现象层出不穷,但在法律规制层面上,保护少数股东法律措施多种多样,各种规范也紧密相扣,很少有某一种具体措施具有龙头地位和作用。如引进不公平损害制度,不但会破坏原有法律规范的结构,也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产生诸多问题:如何处理不公平损害救济措施与其他少数股东保护措施的关系?因为不公平损害的诸多救济措施与我国其他少数股东保护措施具有重叠之处,该制度的引进势必影响其他制度的修整,如此一来,我国公司法原有保护股东权益的规范结构也必将进行大幅度调整。在公司法修改生效不到六年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和重整无疑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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