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2001年在《INTER-NET BANKING TECHNOLOGY RISK MANAGEMENT GUIDELINES》中对使用在线交易的银行做出了业务连续性的规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业务连续性管理指引中提出了以下七项原则:1)董事局和高层管理人员应直接负责组织的业务连续性管理。2)组织应将业务连续性管理及措施作为日常运营的一部分。现对其中比较有特色的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的业务连续性监管工作进行比较,见表2-1。表2-1 部分国家金融业业务连续性监管工作对比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于2001年在《INTER-NET BANKING TECHNOLOGY RISK MANAGEMENT GUIDELINES》中对使用在线交易的银行做出了业务连续性的规定。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9·11事件”后对新加坡金融机构在灾难备份方面的要求制定了新的指引,于2003年发布了《Business Continuity Management Guideline》。在指引中,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将一部分金融机构定义为极为重要组织,认为这些组织是金融产业的依靠,如果它们不能从经营中断中恢复,将会导致系统风险的扩大。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业务连续性管理指引中提出了以下七项原则:
1)董事局和高层管理人员应直接负责组织的业务连续性管理。
2)组织应将业务连续性管理及措施作为日常运营的一部分。
3)组织应定期地、完整地和有效地测试它们的业务连续性计划。
4)对关键业务功能应确定灾难备份策略和灾难恢复时间目标。(www.xing528.com)
5)组织应明确并有效地减少关键业务功能相互关联的风险。
6)组织应考虑应对大规模灾难的备份。
7)组织对关键业务功能应考虑分散策略以减少集中风险。
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业务连续性监管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现对其中比较有特色的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的业务连续性监管工作进行比较,见表2-1。
表2-1 部分国家金融业业务连续性监管工作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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