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阅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象山县阅读学会,英文名为:Xiangshan Reading Association,简称XSRA。
第二条 本学会性质是由象山县各界专家、学者以及阅读爱好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国家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倡导终身阅读的理念,弘扬“海纳百川,勇立潮头”的象山精神,开展全民读书活动,促进我县市民人文与科学素养的提高。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象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团登记机关象山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扬阅读的价值,推进阅读,提升全民阅读素养;
(二)推动阅读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三)培养阅读师资,介绍各地的阅读经验,推广有效的阅读方法;
(四)积极配合全县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读书活动;
(五)整合阅读资源,改善阅读环境;
(六)加强阅读文化交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
(二)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三)喜欢并热爱阅读,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凡热心阅读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阅读相关的学(协)会提出申请,经本学会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热爱阅读、从事与阅读工作有关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种业务活动和学术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的资料和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和课题研究;
(四)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交论文、调研报告和优秀科研成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通过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的人选;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本学会的发展;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象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并经象山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报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须按程序报象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并经象山县民政局批准同意。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本学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主管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特邀理事会费可视情况酌情减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经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2010年12月18日
象山县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象山县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象山县图书馆,本馆是象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馆处所:象山县丹东街道教育园区内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是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类。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66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主管单位是象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象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象山县图书馆的宗旨是保存借阅图书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九条 象山县图书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图书、文献、报刊、音像资料采编与储藏;
(二)图书资料借阅;
(三)文献数字化处理;
(四)图书馆学研究;
(五)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
第三章 主管单位
第十条 主管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组建理事会;
(三)聘任馆长;
(四)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象山县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三)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www.xing528.com)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主管单位委派理事1名;
(二)本馆馆长为当然理事,本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理事1名;
(三)代表本馆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社会代表理事6名。社会代表理事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遴选。
所有理事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章程修正案,并报举办单位核准;
(二)审定本馆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三)审核本馆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和重大业务事项,并按规定报举办单位批准或备案;
(四)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根据需要组建咨询委员会;
(六)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对管理层和咨询委员会工作进行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秘书1名,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文件保管等具体事宜。理事会秘书由理事会聘用,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相同,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居住在象山县区域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意见;
(四)热爱图书馆事业,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五)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检查本馆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监督本馆资金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理事会提案;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了解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动关注图书馆事业发展与变化;
(五)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本馆涉密信息;
(六)不得利用理事职位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理事不因理事职位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按本馆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向理事长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举办单位批准后,理事资格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 理事有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含)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造成本馆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理事空缺时按第二十条规定补充,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经理事会选举,由举办单位审核聘任。设执行理事1名,由本馆馆长担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举办单位书面指定一名理事临时代行职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或执行理事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议程;
(二)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全体理事;
(三)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提交;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五)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根据会议有关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由到会理事签名;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分为一般事项决议和重大事项决议。一般事项决议须经参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章程修改、管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聘任提名、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馆舍环境改造、重要业务机构调整、重大财务事项、重大业务计划等重大事项决议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对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制作理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并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永久保存。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的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缺席人员的姓名及事由,以及受理事委托出席理事会的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和议题;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管理层
第四十条 管理层是本馆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组成。管理层会议分为党政联席会议、馆长办公会议。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 馆长由举办单位聘任;副馆长由馆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馆长聘任;党组织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本馆的日常运行管理;
(四)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馆信息披露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举办单位和上级组织部门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五)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馆长作为本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象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四十五条 本馆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
第三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参与本馆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馆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馆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馆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本馆规章制度和本馆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本馆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本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四十九条 本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条 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五十一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馆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象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本馆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基本情况;
(二)本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馆理事会、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五十五条 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象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图书馆和社会
第五十九条 本馆实行社会参与制度。坚持理事会中代表社会公众的外部理事多于内部理事的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本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六十一条 本馆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图书馆、研究院所、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本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六十二条 本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馆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理事会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理事会会议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象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象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举办单位核准,报象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象山县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象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象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