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碑现存刘黄村,高166厘米,宽82厘米,立于乾隆十九年(1754年)。碑文记载了十排义渡的简况(“村前横水渡一只,置田给赡渡夫,砌埗接济行人,概不用钱……自宋迄今无异”)及处理“抢渡私抽”“路租”争议、维持“义渡”的公益性质的史事。本碑所载较为详细,对于研究清代地方社会、政府治理、公益事业运营,乃至公文、岁赋等,都有重要的价值。
碑文
十排义渡碑记
东莞县正堂纪录三次周,为蒙批县详立案,复乞赐衔勒石以垂不朽事。
乾隆十八年十一月初十日,奉提督广东全省学政顺天府府尹程文行,援十排刘贵、孙积当等词,称先人设有村前横水渡一只,置田给赡渡夫,砌埗接济行人,概不用钱,名曰“十排义渡”,载在邑乘,原设有碑,自宋迄今无异。
乾隆十六年三月,渡夫黄亚兴物故,被土豪陈朝重、武生陈泽上等抢渡私抽。四月十八日,贵等以抢渡私抽等事控县主周台,蒙批准,即拘究。陈泽上等知非,却于是年六月初八日摆党陈游兴,妄以一件伪报贫生等事前控宪台,希图抵叩(应为“扣”)抢渡之衍。十七年二月十五日,经县审断,详拟陈泽上等五人分别杖惩,义渡断归十排开摆。奉宪批详,取其遵依立案,余如详缴。复经周县主悬示通衢,嗣后陈姓不得恃强复抢,温姓不得藉近私抽。结案后,温敬云等以路租呈控,复蒙摄县主祖颁示,严禁无非。
仰体宪批、县详至意,但宪批立案只存工房,即两县主给示,风雨飘零亦难历久。且念前学院史大人议立石碑,日久倾颓,致生强邻抢剥之弊。幸逢福星临粤,不特衡文饬行多士,共乐陶成,抑且利物济人,道路咸歌孔通。
兹值三年报最,欣瞻品秩超升,将来指日旋京入觐。天颜有喜,勋名聿昭于竹帛,遗爱思稽于甘棠,只得赴□□叩乞……给赐芳衔,勒诸贞岷,永绝觊觎,以垂不朽等情,到院当批,仰该县查明原卷,仍饬十排勒石,永杜争端可也。印发到县,奉此合行查巻,陈泽上等抢渡私抽,遵经取具,遵依责惩立案。
至温敬云等复控路租,缘义渡旧有通衢左右二路,右由增步而至莞邑,左从寮步而抵新安,其左路往来由温姓地旁经过,义渡从不取钱,若要路租,项无可抵,且往来经过温姓荒芜地段,原属无□,并无花利所收,亦应仗义作为义路。
今本县唤集两造,谕令各具遵依立案并勒石津头,永示通衢,俾尔两造人等顾名思义,嗣后十排渡夫毋得背义私索渡钱,陈、温二姓毋得生端抽剥路租,永以仰副宪恩,斯无负本县□利崇义、息争宁民之本心可也。
◎ 十排义渡碑记
须至碑者,十排各户:刘贵、孙积富、何思宙、陈宗贵、李杨禄、黄相、黄甲、游注、吴嘉进、黄复清、陈文、袁孔光、黄兴、叶芳、谭应兆、□□、吴封泰、黎□中、吴封泰、胡兴。
首事绅士:孙士登、何懿宣、刘学仁、杨师中、杨德新、孙绍社、黄士达、杨最德、杨□□、刘礼彰、陈□、杨□、杨儒、陈词光、刘元善、陈文隽、杨文蔚、孙绍衣、黄辉。
耆民:刘伟遇、陈善兴、孙盛斯、杨端臣、黄滋大、□伦其、陈尚□、吴□尚、黄宏志、何公奇、袁程先。
计开义渡田亩:
一、土名若勒村前田,一连七坵,税肆亩肆分伍,额租捌石。(www.xing528.com)
一、土名旱塘蛇头片及桥子头田叁坵,税叁亩柒分,额租陆石。
二共民米壹斗八升五合,令编入十排各户分纳。
乾隆十九年岁次甲戌孟夏谷旦立石
碑文大意
东莞县正职知县(政绩优秀,被记录三次)周大人:承蒙您批示县里的诉讼立案事件,再请求以您的名义刻石记录此事以永远流传。
乾隆十八年十一月初十日(1753年12月4日),提督广东全省学政、顺天府府尹程大人送来的公文援引十排刘贵、孙积当等人的诉词,称先人设有村前横水渡一只,置下田产供养渡夫,砌好渡头来往接送行人,一概不用钱。这个渡口称作“十排义渡”,在县里的典籍里有记载。渡口原来也有石碑,自宋朝至今无异。
乾隆十六年三月(1751年4月),渡夫黄亚兴死亡,土豪陈朝重、武生陈泽上等乘机强抢渡口、私自收费。四月十八日(1751年5月13日),刘贵等人将此事向知县周大人控诉,得到批准,随即拘捕、处理了相关人等。陈泽上等人虽然承认错误,却于当年六月初八日(1751年7月30日)唆摆、伙同陈游兴,妄图以一件伪报贫困书生的事前来向知县周大人控告,意图抵扣强抢渡口的罪行。十七年二月十五日(1752年3月30日),经过县府审断,相关公文拟分别杖惩陈泽上等五人,义渡判归十排处理。遵照周大人对公文的批示,县府依法立案,其余处理措施如公文所述。知县周大人将处理措施悬示在大路边,要求陈姓日后不得恃强再次强抢渡口,温姓不得借着渡口靠近他们的地方而私自收费。结案后,温敬云等人以收取路租的事向县府控诉,经代理知县祖大人颁布指示,严禁一切非法行为。
虽然我们领会得到知县大人对相关公文的批示精神,但相关批示和立案文件只保存在政府相关部门,即使两位知县大人将相关公文发给我们用来公示,在风吹雨打之中也难以长久保存。我们想到前广东提督学政署史大人建议立石碑,之前正因为石碑日久残破、倒塌,才导致产生强邻抢渡收费的弊端。我们幸运地遇上了造福百姓的领导来到广东,他不但撰写文章向士人、群众倡导礼义之风,让大家乐于情操得到陶冶,而且善于处理政务、造福群众,各地群众都歌颂政通人和。
值此知县周大人每逢三年向朝廷报告政绩之际,我们欣喜地得知周大人即将升职,将进京参见皇上。皇上开颜,周大人的政绩将被记录在册,而周大人的恩惠也将继续造福我们当地百姓。由于知县周大人离任升职,我们只得去广东提督学政署,请求以广东提督学政署的名义,将此事刻在石碑上,永远杜绝有人觊觎渡口,永远流传下去。广东提督学政署批示,要求东莞县查明原卷,指示十排要立碑永远杜绝争端。这个批示印发到东莞县,县里依照批示查阅卷宗,陈泽上等人强抢渡口、私自收费的事已经立案查办、惩处。
至于温敬云等人所控诉的路租问题,十排义渡旧有左右两条大路,右边的路由增埗去莞城,左边的路从寮步去新安(今宝安)。左边的路从温姓的田地旁边经过,十排义渡从不收费,如果此路要收取路租,是不适当的。况且行人往来经过温姓荒芜地段,这些地段本来就没有主人、没有收益,温姓应该仗义将此路作为义路。
如今本县召唤本案的原告、被告双方,命令双方都要遵守县里的批示和相关公文并且在渡口立碑,在路边永远公示,使双方看到石碑上“十排义渡”之名,就能顾名思义,知道这是一个公益的渡口。从此以后,十排的渡夫不得私自索取渡钱,陈姓、温姓不得横生事端而收取路租。大家都要永远遵守批示精神,谨记上级恩德,这才不辜负本县不看重金钱而推崇仁义、平息争端而使百姓安宁的本心。
(后略)
乾隆十九年岁次甲戌孟夏(1754年5月)谷旦(吉日)立石
按,“东莞正堂纪录三次周”指周缓(《东莞县志》卷四十二:“周缓,云南易门人,进士,十七年二月署任。”)。“摄县主祖”指祖懋地(《东莞县志》卷四十二:“祖懋地,镶白旗汉军,监生,十八年二月署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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