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内蒙古、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海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对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决定对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审查并发放的建设项目同意书。
(一)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海河干流:海河河口段;
2.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恩县洼。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
1.特定河段:
(1)永定河自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
(2)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至筐儿港枢纽;
(3)潮白河自苏庄橡胶坝以下,至潮白新河津蓟铁路桥;
(4)泃河自海子水库至九王庄闸、蓟运河自九王庄闸至江洼口;
(5)大清河南支自枣林庄枢纽以下,北支自新盖房枢纽以下;
(6)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www.xing528.com)
2.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
(1)浊漳河侯壁以下河段;
(2)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河段;
(3)漳河干流;
(4)卫河淇门以下河段;
(5)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至老观咀;
(6)卫运河;
(7)南运河第三店以上河段;
(8)漳卫新河;
(9)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
(10)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会同计划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时,应同时抄送海河水利委员会核备。
附件: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表
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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