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工作,并负责处理国务院交办的省际水事纠纷。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在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拟定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或监督执行;
(二)监督检查省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
(三)组织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
(四)负责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上报;
(五)处理水利部交办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的省际水事纠纷;
(六)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第八条 在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www.xing528.com)
(一)监督检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维护边界地区的水事秩序,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
(二)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执行;
(三)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
(四)负责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上报;
(五)配合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
(六)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与有关各方协商解决省际水事纠纷;
(七)负责执行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和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省际边界地区的法制宣传,提高边界地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创造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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