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水行政执法教材第三章起草与审查

水行政执法教材第三章起草与审查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需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水法规,承办单位在发送征求意见前,应当报主管部长审定。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水法规送审稿、起草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第十九条 水法规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查。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水法规,由承担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承办单位应当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承办人员及必要的保障条件,并将起草工作安排情况报送政策法规司。必要时,可以组成起草小组,吸收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水法规一般应当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起草水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征求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的意见;根据需要,应当征求省级水利部门的意见。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

需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水法规,承办单位在发送征求意见前,应当报主管部长审定。

对于水法规所涉及的一些重大原则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请部长专题办公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对水法规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水法规送审稿、起草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报送的水法规送审稿,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水法规送审稿的每条内容都应当有提示语,说明本条的内容。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方面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有关的立法背景材料、汇总的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第十九条 水法规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查。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协调、衔接;(www.xing528.com)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司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水法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审查时,应当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对水法规送审稿进行会审。对于不能协调一致的意见,应当报主管部长或者部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审查或者会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负责修改或者补正: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矛盾的;

(二)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

(四)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司审查后,提出报部审议的水法规草案或者送审稿。

水法规草案或者送审稿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部务会议审议水法规时,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或者承办单位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部内两个以上单位业务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