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评审通常分两种方式进行,即内部评审和专家评审。对于技术问题相对简单、对防洪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进行内部评审,并依据内部评审意见直接批复;对于技术问题复杂、对防洪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家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批复。
技术评审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物对河道防洪安全(蓄滞洪区行洪滞洪安全)影响情况进行分类把握。一般可分为四类:跨河建筑物、穿河和穿堤建筑物、临河建筑物、蓄滞洪区建筑物。
(一)各类建设项目影响特点
1.跨河建设项目
如桥梁、渡槽、电力铁塔等,一般临河建筑物如码头等的栈桥有时也需要跨越。跨河建设项目跨越河流和堤防等,主要影响如下:
(1)支墩占用堤身断面可能对堤身渗流稳定产生影响,布置在迎水面的支墩可能形成新的渗流通道,建筑物正常运行时的振动,也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2)布置在河道里的支墩缩小河道过水断面,造成局部流速加大,壅水、流态紊乱,冲刷加大,对河道行洪有重大影响。
(3)当建筑物支墩不顺水流方向布置还会产生挑流,影响河势稳定。
跨河建设项目与堤防相交对堤防日常维护、检查和防汛交通产生影响,对以后堤防加高加固带来不利影响。一段河道内如跨河建设项目较多或相距较近,则相邻建筑物之间的不利影响可能会累计叠加。
2.穿河、穿堤建设项目
如穿堤管道、隧道、缆线及涵闸等建筑物。一般从河底穿越或堤基穿越,主要影响为:施工期影响和运行期影响。因施工方法的不同,穿河、穿堤管道对防洪安全的影响有所区别。目前广泛使用的定向钻穿越,施工时的施工工作压力往往造成对出、入土点的很大破坏,同时正常运行时的工作压力有时会产生一定振动,对河道及堤防工程会有一定影响。穿河、穿堤管道与土的接触面往往因受到扰动而发生变化,可能会沿接触面产生渗流,发生渗透破坏,造成堤防等工程失稳;由于直接从河底或堤基穿越,渗径较短,加之施工中土层扰动,容易发生渗透破坏,必须采取针对性专门措施进行处理,保证防洪工程安全。
3.临河建设项目
包括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主要影响为:建筑物的阻水、挑流以及局部流态改变会造成河势的改变,影响分流比和河道行洪、输水,同时也对河道和日常管理造成影响。
4.蓄滞洪区建设项目
包括公路、高压线路、油田、气库等。蓄滞洪区主要是指河堤外洪水临时贮存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其中多数历史上就是江河洪水淹没和调蓄的场所。在较大洪水和特大洪水情况下,为确保重点,适时地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尽量减少淹没损失。建设项目主要影响为:减少了蓄滞洪区滞洪容量,改变了洪水演进过程,延长了滞洪历时。
(二)技术评审要求
1.建设项目布置要求
建设项目与水利(防洪)工程特别是河道、分洪口门、行洪通道等的平面布置关系,应符合水行政执法所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河道内建筑物应尽量布置在河道顺直河段,蓄滞洪区内建筑物布置应避开洪水主流区域并远离分洪口门。
采用定向钻穿越河道的出入土点位置应布置在堤防保护范围以外。
2.建筑物轴线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要求及梁底高程控制(www.xing528.com)
跨河建筑物中心线与河道应尽量正交,确实难以做到时,与主要行洪河道交角应在75°~105°,与一般河道交角原则上在70°~110°,同组墩台中心线应与水流方向平行。
对于跨河建筑物的梁底高程应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壅水高度+风浪爬高+安全超高,对于有通航要求的河道还应满足航运净空要求。
3.建筑物防洪标准的确定
通过河道和蓄滞洪区的各类建筑物,除了要保护建筑物自身的防洪安全外,还要考虑所在河道、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要求和安全。当建筑物的防洪标准高于所在河段、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时,应按建筑物的防洪要求确定其防洪标准;当建筑物的防洪标准低于所在河段、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时,应按河道、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要求确定其防洪标准。
4.跨河建筑物与左右堤相交及管道穿越堤防要求
跨河建筑物与堤顶高程之间应适当留有一定的净空,尤其是一、二级以上重要堤防,为以后的堤顶加高加固留有余地。一般按两种情况掌握:高架和平交,高架情况要保证堤顶与梁底之间最小净空不小于4.5m,当跨河建筑物与堤顶平交时,要求梁底高程高于规划堤顶高程并适当考虑安全超高,还应与平交的堤防顺接,并保持防汛通道畅通;特殊情况,可考虑在背水坡设上堤坡道。
对于压力管道,按规范要求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穿越;但对于石油天然气等高压、危险、易燃、易爆品,又要求尽量不要架空布置。随着新型施工方法如定向钻应用,可以在河底穿越,由于基底土层埋置深,扰动影响较小,目前的施工工艺已比较成熟。因此,压力管道不能在设计洪水位以上穿越时,可采取对管道周围灌浆、设置截渗环等处理措施,在竖井及管壁周围灌浆处理和截渗,控制施工回填土质量等措施,并加强对工程运行期的观测,在能保证防洪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可允许其在河底穿越。
5.压缩河道行洪断面控制
建设项目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河道行洪断面,对过水断面、流速、流向和可能造成冲淤的变化给防洪带来不利影响。目前规范还未对压缩行洪断面作出具体界定,给实际专家评审把握带来难度,一般情况下尽量将压缩比例控制在最小。
6.建筑物基础埋深要求
对于经过河道、蓄滞洪区的建筑物基础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冲刷深度以下,对于具有游荡性、沙质性河床河道,还应结合河道最大冲刷的经验数据来计算确定基础埋深;对于在水域底部穿越的管道工程,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冲刷深度以下。
在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时,一般情况下可采用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结合实测资料,进行冲刷和淤积分析计算。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还应开展动床数学模型计算或动床物理模型试验研究,除需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对项目实施后河势及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分析外,还应进行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研究分析。在选用数学模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工程实际的需要条件下,选用一维、二维数学模型要充分发挥各自优点,或者联合运用。
7.堤身范围内设置桩台
按照规范规定,堤防堤身设计断面内迎水面一般不得设置支墩。对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内背水侧及对堤防渗流稳定有影响的支墩,施工时应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做好基础防渗工作。
8.防护措施要求
跨河建筑物布置在河道内的支墩会压缩河道过水断面,造成河道壅水和冲刷,应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防护措施和范围;护砌高度一般要求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基础埋深应在冲刷线以下。
9.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要求
对使用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原则上不应布置大中型项目;使用机遇较少的蔷滞洪区,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不允许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禁止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有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储仓;在蓄滞洪区内进行油田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油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措施,并建设必要的避洪设施;蓄滞洪区内新建的永久性房屋(包括学校、商店、机关、企业房屋等),必须采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并避开洪水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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