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工审核制度
涉河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落实占压土地补偿和损坏工程设施等防洪补偿、度汛方案和度汛措施,并将项目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对于取水口、排水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审查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现场检查制度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河道管理机构应对其是否符合审查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项目,应及时掌握其位置和界限放样情况,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的位置、界限进行。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者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3.参与验收制度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资料。(www.xing528.com)
4.长效监管制度
流域管理机构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近年来,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施工单位存在施工垃圾乱放、造成河道淤积等问题,施工结束后又不能及时清理,给防洪安全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采用一定手段制约施工单位,要求提交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保证施工单位按要求清除施工垃圾,恢复河道原貌,消除行洪障碍。
5.法律责任
《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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