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原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省际边界河道、国境边界河道和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内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实施管理。1997年水利部以《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进一步明确了海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权限范围,包括直管河道及水域、非直管河道、海河口和国家防总直接调度的六大蓄滞洪区三部分;流域内其他涉河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具体审查权限如下:
一、由海委实施管理、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的范围。
1.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海河干流的海河河口段。
(2)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恩县洼。
2.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1)特定河段:①永定河自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②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至筐儿港枢纽;③潮白河自苏庄橡胶坝以下,至潮白新河津蓟铁路桥;④泃河自海子水库至九王庄闸、蓟运河自九王庄闸至江洼口;⑤大清河南支自枣林庄枢纽以下,北支自新盖房枢纽以下;⑥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km河段。(www.xing528.com)
(2)海委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①浊漳河侯壁以下河段;②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河段;③漳河干流;④卫河淇门以下河段;⑤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至老观咀;⑥卫运河;⑦南运河第三店以上河段;⑧漳卫新河;⑨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⑩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海委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海委审查。
三、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海委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见表17-1。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会同计划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时,应同时抄送海委核备。
表17-1 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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