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的对象除本行业的水工程之外,很大一部分是涉水而建的其他行业的工程,涉及面大,建筑物或构筑物种类多,如铁路、公路、市政、通信、港航、管道等工程设施。涉河建设项目申请人通常是铁路、交通、城建、电力、通信、石油化工等部门,涉及面广泛,关系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如何提供高效公共服务,严格社会管理,也是关系水行政主管部门形象的问题,充分体现着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作风和效率。
(2)由于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是在项目立项前且作为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法定凭证,这就意味着虽不属于基本建设程序,但却是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前的重要环节。
(3)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的技术依据是《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由于还没有规程规范,技术标准难以统一,难以量化。(www.xing528.com)
(4)河流的一大特点就是常常跨省、市、县界,或者河流本身就是行政区域边界。以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为例,该局所管辖的814km河道、1536km堤防工程大部分处在省际边界,涉河建设项目常常影响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洪排涝、生态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因此,涉河建设项目管理除技术管理外,还应从预防和化解水事矛盾的角度来认识,认真把关,避免引发水事纠纷。
(5)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从其性质上讲属于水行政许可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同意。在法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查同意;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依法不予同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者,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同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申请者也可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乃至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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