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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执法培训教材:海河流域防洪范围及重要内容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河流域防洪执法的范围包括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土地、各类建筑物和设施、林木等。因此,必须严格执行《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河道管理,切实做好河道清障工作,保证河道顺利行洪。加强河道及堤防保护,防止各类损害、破坏行为发生,是防汛执法的重要内容。

防洪执法培训教材:海河流域防洪范围及重要内容

防汛执法是水政执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海河流域防洪执法的范围包括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土地、各类建筑物和设施、林木等。主要内容包括河道清障、河道及堤防保护、河道采砂管理、防洪设施保护等。

1.河道清障

河道清障是指清除河道中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是保证河道行洪安全的主要措施之一。海河流域行洪河道多为复式断面,河滩部分是季节性或不定期地行洪,有的是每年汛期上水漫滩,有的是几年才漫滩一次。尤其是在上游修建水库以后,由于洪水得到调节,下游河道洪水漫滩的机遇相应减少。这种不常上水的滩地,使人们的防洪意识淡薄,往往成为盲目垦殖、占用的对象。在人口不断增长和工业、交通事业发展的情况下,在河道内人为设障,任意垦殖河滩或占用河槽等现象颇为普遍。例如,在河滩上任意修建堤垸、阻水桥梁,种植成片林木、芦苇等高秆作物,筑台建房,修筑高渠堤、高路基,堆积煤炭废渣,建立砖瓦厂,修造阻水码头等,缩小了排洪断面,增大了糙率,减小了流速,壅高了水位,阻碍洪水畅泄,降低河道排洪能力,威胁堤防安全。

为此,《防洪法》第二十二条、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组织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海河流域长期没有发生大的洪水,人们的防洪意识淡薄,加上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得河道及行洪区内设置阻水障碍的情况经常发生,给防洪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执行《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河道管理,切实做好河道清障工作,保证河道顺利行洪。

2.河道及堤防保护

河道是宣泄洪水的主要通道,堤防是防止洪水泛滥的重要工程措施。加强河道及堤防保护,防止各类损害、破坏行为发生,是防汛执法的重要内容。

根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在堤防、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以及建房、开渠、挖窖、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自然灾害的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此外,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见本书第十七章)。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要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建设项目竣工后,要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服从河道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

3.河道采砂管理(www.xing528.com)

河道采砂管理是为防止在河道内滥采、乱挖砂石导致的毁滩踏岸、河势恶化对河道防洪和航运安全造成影响,通过技术、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工作。河道采砂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等行为。

河道砂石是组成河床的物质基础。在水流动力作用下,水流挟带砂石的能力沿程变化,形成沿程淤积或冲刷。在淤积河段合理采砂,可降低河床高度,恢复河道行洪断面,有利于防洪安全;但是无序采砂会导致水流紊乱,危及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或者造成碍航,影响水上航运安全。

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等。

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长江宜宾以下干流的河道采砂还要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4.防洪设施保护

这里所说的防洪设施是指工程检测、水文监测、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照明、测量基点及河道桩号埋桩等。这些设施是防洪的重要辅助设施,在防洪调度、管理以及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河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因此加强防洪设施的管理与保护,防止发生破坏、损害情况也是防汛执法的重要内容。

5.护堤林木保护

护堤林木是河道堤防的组成部分,具有固结土壤、防止风浪及水流冲刷的作用。《防洪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因此,各级河道管理机构应加强堤防护堤林木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发生破坏和任意砍伐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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