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总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总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关于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的关系,防御洪水方案是制定洪水调度方案的依据,洪水调度方案是为实施防御洪水方案中洪水调度安排而制定的专门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服从防御洪水方案。(www.xing528.com)
从编制内容上来讲,防御洪水方案涵盖范围广,内容相对全面,但对各方面的规定相对宏观、原则。而洪水调度方案则是对防御洪水方案中洪水安排部分的细化,内容仅涵盖洪水调度与工程运用两方面,但规定得很具体,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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