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规划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经济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防洪保护区的重要程度,区域洪水特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防洪体系现状、问题和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需求。
2.防洪规划的编制原则
《防洪法》第十一条规定:“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法》对编制防洪规划的原则强调了五个方面。
(1)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确保的重点《防洪法》第三十四条有规定:“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大中城市是国家及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居民集中,常常又是交通的枢纽;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是社会和国家经济运行的命脉;大型骨干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这类地区的安全保障对国家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因此,要作为防洪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其防洪安全。《防洪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2)防汛和抗旱相结合的原则。洪涝和干旱往往交替发生,考虑防洪时,也要考虑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尤其是在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干旱常常发生,抗旱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此防汛抗旱必须统筹考虑。(www.xing528.com)
(3)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洪水灾害是随机发生的自然灾害,单纯靠工程措施进行防治既不经济,也不可能完全防治,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防治洪涝灾害势在必行,也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更为此提供了条件。
(4)统筹兼顾的原则。防洪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对防洪的要求和利益,统筹考虑各地区各部门的利与害,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既可保证整体效益最优,也有利于防洪规划的实施。
(5)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为发展国民经济,综合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整治是国土整治的重要内容,防洪规划中蓄滞洪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等都涉及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为了更广泛的统筹兼顾,使防洪规划更切合实际,保障其实施,必须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3.防洪规划的主要内容
《防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这是防洪规划的基本内容。每一个蓄滞洪区都会有其特殊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其使用原则必须根据其特点分别制定。蓄滞洪区是重要的防洪设施,其运用比较复杂。为此,1988年国务院批转了水利部编制的《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2000年国务院又颁布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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