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专门设置了“第二章预防”的内容,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25°的禁止开垦坡度。本法实施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根据《水土保持法》有关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共同制定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就编制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提出了技术要求并规定了审批程序。
据统计,截至2003年海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颁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76个。
(二)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和《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了监督执法的组织建设。截至2003年底,海河流域共有水土保持机构379个,人员2855名。其中,行政管理机构113个,人员653名;监督管理机构129个,人员963名;技术推广与服务机构93个,人员337名;监测机构14个,人员149名。全流域共审查水土保持方案757个,涉及水土保持总投资7.8亿元;查处违法案件675起,开展执法检查1841次。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利部组织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如下:
(1)监督管理工作应像公检法部门一样,独立完成各项监督执法工作。
(2)监督执法人员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操作。
(3)执行到位,收费到位,检查到位,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流域机构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1)参与水利部组织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工作。(www.xing528.com)
(2)受水利部委托组织进行流域内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3)受水利部委托组织进行流域内国家重点治理项目及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技术支持建设
预防水土流失,在监督执法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才能收到实效。其技术支持建设由水利部主持,包括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确定具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的技术单位,开展水土流失动态调查等三方面工作。
1.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1)方案编制的要求。对方案编制的前期工作、基础数据、技术经济指标作出原则规定。
(2)防治新增水土流失的技术措施。根据开发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及已有的成功经验,提出工程措施、林草措施等技术规范。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资质管理
为防止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设计文件,是开发建设项目总体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计和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技术依据。
水利部明确了编制单位的条件,要求在水土保持的规划设计方面有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和完善的勘测、研究设备。截至2006年获得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甲级资格证书有105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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