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多侧重于治理而忽视预防,使滥垦、滥伐、滥牧等人为加速水土流失的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把水土保持工作初步纳入了法制轨道。但是,人们尚未确立依法保持水土的意识,不少地区仍存在边治理、边破坏,甚至破坏大于治理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因城镇、工矿、交通等工程建设而引发人为新增水土流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监督提到了更为紧迫而重要的位置。
1991年6月29日,《水土保持法》,正式颁布实施。《水土保持法》确立了“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并突出强调“预防为主”的重要性。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同时完善了相关法规,确立了监督和法律责任的条文和条例。
为了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生产,水利部根据《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确立了“一方案”、“三权”、“三同时”、“两费”制度:
(1)“一方案”是指每一个开发建设项目都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2)“三权”是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监督检查权、执法收费权。(www.xing528.com)
(3)“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两费”是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自《水土保持法》公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等地方法规,提高了水土保持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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